《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州第一中学创建云南省一级一等高中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定》(文市政发〔2024〕45号)已经2024年12月16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文山州第一中学创建云南省一级一等高中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四至界限:东至学校1号教学楼、南至学校实验楼、西至学校停车场、北至学校大门范围内的6幢住宿区房屋。征收范围最终根据规划划定,房屋征收面积最终以测绘公司实测为准。
二、征收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文山州第一中学创建云南省一级一等高中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文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文山州第一中学
创建云南省一级一等高中项目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文山市人民政府拟对文山州第一中学创建云南省一级一等高中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
一、房屋征收机构
(一)房屋征收主体:文山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文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五)《文山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文办发〔2021〕34号);
(六)《文山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文市办发〔2022〕6号)。
三、房屋征收范围
文山州第一中学创建云南省一级一等高中项目范围内的6幢住宿区房屋,其中,第1期征收范围为3幢、4幢、5幢、6幢,第2期征收1幢、7幢。
四、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评估委托。
(二)评估事项说明
1.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4.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5.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通过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6.关于营业性质房屋的认定:凭征收公告发布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用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认定为准。
7.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8.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9.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10.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不申请鉴定的,该评估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将征收补偿款兑现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和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置换比例折算面积,下同)相同的,双方互不补差价。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选定调换新房面积,由房屋征收补偿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补足差额部分的补偿款;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选定调换新房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新房源单价补足新房差价。
1.本项目拟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为建投·西华学府、江山文和、泰和苑项目(最终由被征收人票决确定)。
2.产权调换房源按签订协议顺序组织选房,同一时段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编号先后顺序选房。
3.产权调换的比例原则上按征收1个产权调换1个新房产权的方式进行调换;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内有多个产权的,可以用多个产权调换1个新房产权。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达成调换意向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每征收1平方米旧房调换1.15平方米新房的比例进行调换。
5.产权调换中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和置换房源项目企业按各自应承担比例缴纳;相关政策应减免的税费同步减免。
六、征收补偿费
(一)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由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由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每户补助1000元。
(四)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一)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各项征收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搬迁前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并由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被征收人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
八、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规定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期限建盖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不属于历史遗留的无证土地和房屋,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但经调查后仍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和房屋,不予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等增加费用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不予补偿。
九、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日,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在公示当日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速迁奖励
评估结果公告第6日起,被征收人在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交房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在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超过签约期限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十一、困难补助
经社区、民政等单位出具证明的五保户、残疾户、烈军属,按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十二、未签订协议的处理
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文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对文山州第一中学创建云南省一级一等高中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二)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文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3026371
编辑:郭韦
校对:周秋
制作:陆军
责编:侯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