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郭某确立“恋爱”关系之前,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注册账户,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在观看郭某直播时,使用虚拟货币打赏或购买虚拟礼物。该行为系朱某为满足娱乐需求而实施的消费行为,与直播间经营者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生效。
而郭某的收入也非朱某的赠与,而是其从事直播表演而获取的劳动报酬。叶某要求返还上述报酬,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郭某确立“恋爱”关系之前,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注册账户,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在观看郭某直播时,使用虚拟货币打赏或购买虚拟礼物。该行为系朱某为满足娱乐需求而实施的消费行为,与直播间经营者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生效。
而郭某的收入也非朱某的赠与,而是其从事直播表演而获取的劳动报酬。叶某要求返还上述报酬,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