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治3号】喜德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文摘   2024-11-05 10:46   四川  

配合警方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但仍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
对执法工作拒不配合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28日,喜德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行政拘留4人。

经查,2024年10月27日,以阿某甲、阿某合、阿某加、阿某布为首的多人在喜德县公安局光明派出所门口聚众闹事,阻碍光明派出所民辅警正常执法警务活动,并且通过阻拦警车出行、抢占警车驾驶位的方式阻碍光明派出所警车正常出警。

目前,喜德县公安局已依法对阿某甲、阿某合、阿某加、阿某布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喜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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