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对这16条基本准则向大家逐一介绍。
第四条:尺寸应根据产品的功能和配合情况来选择,并不应有多种解释
这里强调的是我们设计时定义的尺寸及其公差应以满足产品的功能要求及配合要求为前提。
设计过程中应该考虑可制造性及可检测性的要求,但不能以牺牲功能要求为前提。
第五条:产品图上不应标注加工工艺方法
产品图纸上只应标注满足产品功能的尺寸及性能要求,至于如何去加工制造则是制造工程的工作。作为设计人员应给予制造人员以充分的自由。
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在满足产品功能要求的前提最大的公差范围,以便于制造有足够的制造能力,而不是去规定制造的方法。例如对一个孔,我们只需标注的直径,而不去注明是钻、冲、铣、车、磨或其它工艺。无论采用何种工艺方法,只要成品能满足直径公差要求就可以了。
只有当制造加工工艺是该产品特性的不可缺失的一部分时,它才应该在图纸上或者参考文件上加以说明。例如由于功能需要,对孔在满足直径公差的同时还要求不能螺旋状加工痕迹,可以在图纸上注明要求磨削加工该孔。
第六条:在给出最终成品尺寸的同时允许标注提供加工余量等信息的非强制性过程参数尺寸,这些尺寸应注明是非强制性的
一般来说图纸上无需标注过程参数,如果需要标注也必须注明是非强制性的。前面讲过,这是制造工程的工作,应给予他们充分的自由。
第七条:尺寸应合理布局以达到最佳的可读性。尺寸应布置在真实的轮廓图上并标注在可见轮廓线上
这是一个制图的基本要求,这里就不展开了。
第八条:按量具或牌号生产的线材,管材,板材,棒材或其它原材料应标注直径或厚度等线性尺寸。量具或产品牌号应标注在尺寸后面的括号内
这一条是针对原材料的,每个原材料都有其相应的标准来规定标注方法。
第九条:中心线及形体的轮廓线在图纸上显示为直角而没有标注的默认为90度
图纸上有很多默认90度的关系,这些默认的90度的公差应按未注的角度公差来控制。
第十条:由基本尺寸定位或定义的阵列形体的中心线或表面,如果在图纸上显示为直角而没有标注,则默认为90度的基本尺寸
阵列形体是指一组(两个或以上)具有相同形状和尺寸且按规律分布的尺寸形体。当这些形体的中心由基本尺寸来定义或定位时,默认的90度基本角度的公差就由相应的形位公差来控制。
第十一条:当中心轴线,中心平面或表面在图上显示一致时,则默认为值为0的基本尺寸,其相互关系由形位公差定义
这也是一个基本常识。这些默认为0的基本尺寸的公差应该由相应的形位公差来控制,如果没有指明形位公差,则由通用技术要求栏中的未注形位公差来控制。
第十二条:除非特别注明,所有尺寸均指在室温20°C(68°F)下。如果在其它温度下测量,应考虑对尺寸的补偿
注意这里讲的室温是20度,不是23度或25度。因此我们对测量室都要求控制室温在20度,以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反应是否满足产品要求。如果实在没有条件在20度室温下测量,我们应该考虑对测量结果进行温度影响的补偿,尤其是对温度敏感度比较高的零件。
第十三条:除非特别注明,所有尺寸及公差均适用于自由状态条件
图纸上标注的所有尺寸都是指零件在释放所有应力的自由状态的尺寸。对于一些非刚性的零件,我们可以标注零件按规定约束后的尺寸,零件约束的方法必须标注在图纸上,此时如果我们还想对零件的部分尺寸标注其自由状态时尺寸,则必须标注自由状态符号圈F。
第十四条:除非特别注明,所有几何尺寸公差都适用于形体的整个长度,宽度或深度
这一点相信大家都已熟知,想提醒大家的是,由于包容原则的适用,形体的长度、宽度或深度对形体的形状控制有很大的关系。
一根3mm长的圆棒与一根30mm长的圆棒,在同样的直径公差下允许的最大直线度是一样的,但实际的弯曲情况却有天壤之别。
第十五条:所有尺寸和公差只适用于该图纸所表述的产品级别。一个图纸级别(如零件图)上所表述的某个形体的尺寸公差并不绝对适用于其它图纸级别(如装配图)上该形体的尺寸公差
也就是说一个零件图上的尺寸在装配图上并不绝对适用。例如我们将一开口为10+/-0.5的支架焊接到一个平台上,由于焊接的变形,焊接夹具的夹持等因素的影响,这一开口在焊接件上就很难再满足10+/-0.5的尺寸要求了。也就是说这个尺寸不再适用于焊接件图纸。因此我们不能以一个零件图上的尺寸来要求装配图纸上相同形体的尺寸。
如果需要在装配图上对该形体进行控制,必须在装配图上标注该尺寸。
第十六条:除非特别注明,当图纸上出现坐标系时,必须是右置的。每根座标轴必须标注并注明正向
这一点应用比较少,不再加以详细说明了,只要遵循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