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唐山玉田县一名网友在阳光理政平台留言反映,玉田县绿洲新城附近本来公共停车位就紧张,还被商户用物品私自占用,希望予以清理。
依据《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有业主私自上锁,构成对其他业主共有权利的侵犯,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另据《民法典》第236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针对私设地锁的行为,可由业主大会(业委会)行使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233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一条【不得非法占道】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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