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启动

文摘   2024-09-04 16:42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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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省科技厅下发通知,开展2024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

  通知明确了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条件:
  • 发展方向明确,突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宗旨;

  • 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

  •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 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

  •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

  •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 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2023年8月1日以前注册运营),并按山西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等方面的服务;

  •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通知指出,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 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通知明确,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2条以上条件: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蕾

责编:李思雨  校对:张翠萍  审核:翟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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