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漕河城区蕲北片区居民生活垃圾
处理费随水费代征的告知书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治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漕河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将漕河城区蕲北片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随水费代征体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
漕河城区蕲北片区通过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的居民用户
2025年1月1日起
1.用水量在1.0吨以上(含1吨)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鹞鹰岩水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漕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蕲发改〔2023〕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每户每月4元(暂住人口每户每月2元)。
2.对民政局确定的烈属、五保户免收,低保户减半征收。
1.通过水费缴纳渠道代征收缴费,即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水费缴纳子项目,实行一票制代收,无需单独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手续。
2.对于民政局确定的烈属、五保户、低保户等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凭有效证件可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地址:漕河镇蕲阳北路21号环境卫生管理处)。
1.请广大居民用户及时关注水费账单变化,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缓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拨打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服务热线咨询(0713-7252700)。请广大市民和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共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特此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蕲春税务局
蕲春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