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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结合工作部署,2025年南宁市“邕江计划”四个专项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申报平台为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网址:),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相关联系方式:南宁市科技局:韦红,0771—5533963;南宁市人社局:黄嵩,0771—2611512;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智慧人才”一体化服务平台):兰丽馨,0771—5381320。
南宁市“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和培育掌握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地位和重大产业前景技术的顶尖科技人才,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精细化工、铝精深加工、高端装备制造、林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或自主培养掌握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或突破性技术、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南宁实施重大产业技术和成果转化、并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全职顶尖人才或由顶尖人才领衔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最高给予顶尖人才或顶尖人才领衔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科研资助经费1000万元。顶尖人才在南宁市创办企业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占股达到30%以上的,最高给予科研资助经费1000万元;顶尖人才团队在南宁市创办企业,且团队核心成员占股合计达到30%以上的,最高给予科研资助经费800万元。所需经费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特别重大的顶尖人才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支持。已按照“一事一议”享受特殊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所提出的科研资助经费支持。
第四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在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南宁市“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领域科技专家组成,负责组织“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申报、评审和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能,积极参与“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的组织工作和项目管理。
第五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申报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由顶尖人才或顶尖人才团队在南宁市创办或参与创办独立公司或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或占股30%及以上,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顶尖人才或顶尖人才团队应依托注册住所地在南宁市并纳入南宁市统计关系的企业申报顶尖人才专项。
2. 顶尖人才应为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或国际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含诺贝尔奖、沃尔夫奖、图灵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顶尖人才团队创办公司的,团队中至少含1名领衔顶尖人才,且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南宁市B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3. 顶尖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名(含)以上,核心成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并具备与顶尖人才共同实施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工作经历,以及推进顶尖人才技术成果在南宁进行转化、产业化的能力。团队核心成员每人每年在邕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0天。
4. 依托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和承担项目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研发设备、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且主要研发场所或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场所必须在南宁市。依托单位按照不低于政府资助经费的50%比例配套资金。申报时依托单位已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在南宁市研发运营人员不少于5人。
5. 项目研发在申报前已实质启动。在南宁市实施成果转化应用的先进技术及新产品项目应由顶尖人才牵头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须归属于南宁市项目依托单位。项目创新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目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实施期内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4年,如因项目复杂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6. 项目实施期间,顶尖人才及顶尖人才团队应为南宁市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导入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指导,在依托单位开展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培养等工作。
(二)申报限制
申报人及依托单位应未获得过南宁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政策支持。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南宁市本级项目资助。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申报表。
(二)“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顶尖人才及项目团队核心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及人才资质证明材料。
(四)依托单位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证明材料,以及不少于5名在职人员近6个月工资发放或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五)相关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文论著等)。
第八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启动申报评审工作。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通知印发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可以按照要求进行申报,需经过企业注册地所在辖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三)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可行性评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和人才团队,充分赋予其科研自主权,允许其自选课题、自定技术考核指标。对项目的产业化指标、项目实施步骤和经费预算编制等非技术类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合理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可行性评估过程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组织前往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申报材料和陈述事项的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条件。
(六)会议审议与公示。评审委员会综合可行性评估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资助建议,经市科技局集体会议研究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报请审批。拟资助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八)通知下达。经审定同意的资助名单,由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资助通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监督
第九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管理参照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资助通知发布后,项目申报人及依托单位应按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与市科技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市科技局按计划向依托单位账户拨付项目应资助资金额度的50%;首批资金拨付2年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中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的30%,2年内未通过中期考核的项目,经申请批准可以延长1年进行中期考核,延长1年后仍未申请或未通过中期考核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资助资金。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项目申报人及依托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结题申请。结题验收依照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按规定完成结题且通过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资助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经费管理参照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卸任项目负责人或退出项目。项目申报人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等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合同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如申请合同变更的,经市科技局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如申请项目终止的,经市科技局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不再受理合同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依托单位和申报人,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助经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顶尖人才考核评估、容错和退出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方向等内容对顶尖人才专项进行合同约定的考核评估和结题考核验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科技容错有关要求,对符合免责情形的予以免责。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等部门对获得科研资助资金的顶尖人才及项目负有监督指导责任,要加强对顶尖人才及项目跟踪服务工作。顶尖人才及其企业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负有具体服务指导责任,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将申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激励机制,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面向国内外引进、培育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条 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助对象分为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和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两类,根据评定等级给予50—500万元不等的项目资助。所需经费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成立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共同组成,负责对“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选人员及项目资助等次、管理监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第五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申报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六条 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资助申报条件。
(一)领军人才及团队条件
1. 领军人才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
2. 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为突出业绩。
3. 领军人才应在申报通知印发前与项目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入选后须在我市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非华裔外国专家可放宽到6个月)。非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须提供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意领军人才到项目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到项目单位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或累计工作达4个月以上。
4. 人才团队主要成员不少于5人、不多于10人,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团队成员之间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全职在项目单位工作。
(二)项目单位申报条件
1. 注册住所地在南宁市并纳入南宁市统计关系的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一般应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 能够为领军人才所实施项目配套的科研经费不低于申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
3. 能够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配备专职人才服务专员,协助办理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生活、工作的各项事务,为人才干事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资助申报条件。
(一)领军人才及团队条件
1. 领军人才应为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所创办(领办)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自治区内空白,或引领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跨越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2. 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5年以上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3. 领军人才为来邕创办(领办)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且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不含技术入股)。
4. 人才团队主要成员不少于3人、不多于10人,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团队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全职在项目单位工作。
(二)项目单位申报条件
1. 注册住所地在南宁市并纳入南宁市统计关系的企业、计划在邕落户的创业企业。计划在邕落户的创业企业,在签订责任合同前需完成在邕工商注册手续和公司运营。
2. 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3. 企业在邕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实际到位资金(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近两年在中国官方组织参与的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10名,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以及南宁市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人才团队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列为拟资助对象,资助等级及拟资助额度初步意见由专家评审组评审提出,列为资助对象的项目需准确填报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申报书中项目的考核指标,未填报相关考核指标的不予资助。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项目资助。
(一)已获得市本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有从属关系的项目,不能作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申报项目。
(二)已获得我市创业项目资助的同一人才团队和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创业项目资助,如申报创新项目资助,所申报项目不得与已获资助的创业项目存在关联。已获得我市创新项目资助的同一人才团队,创办新企业后申请创业项目资助的,需待其创新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且所申报项目不能与已获资助的创新项目存在关联。
(三)申报创新项目须为引进领军人才并组建团队后立项的新项目,企业原有研发获得的科研成果不得作为引进人才的创新项目进行申报。已获得我市创新项目资助的同一人才团队,需待其创新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申报创新项目资助。
(四)申报人和项目单位存在科研领域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申报本项目资助。
(五)申报人主持在研项目超过2项,或参与在研项目超过4项的,不得申报本项目资助。
(六)项目单位申报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及偷税漏税行为的,不得申报本项目资助。
“同一人才团队”指团队带头人相同,或者核心团队中有2名及以上成员与已获资助的项目团队相同。
第十条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集中受理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申报。申报及评审程序具体如下:
(一)印发申报通知。由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印发申报通知,启动申报评审工作。
(二)填写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申报书》等申报材料。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初步审查。项目单位属地(以注册登记地划分)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在申报系统上对领军人才及人才项目条件、申报材料规范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初审意见。
(四)材料复查和实地核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初审通过的领军人才及人才项目进行资格复查,对领军人才和人才项目进行知识产权核查、市场前景等调查评议,调查评议主要内容: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状况、项目技术创新水平、项目产品市场优势以及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带动和贡献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材料复查、实地核查和第三方评议情况,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研究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答辩名单。
(五)专家评审。在评审委员会指导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专家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现场答辩、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表决等方式,对领军人才及人才项目的技术水平、工作基础、发展方向、预期效益进行评审。领军人才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不在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设置项目评价指标,对评价指标量化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将项目评定为A、B、C、D、E五个等级(项目分级评定办法另文规定),并根据项目情况提出拟资助额度初步意见。评定等级标准为:90分(含)以上为A等级,80—89分为B等级,70—79分为C等级,60—69分为D等级,59分及以下为E等级。
(六)确定资助对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提请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审定。由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审定资助领军人才团队专项人选名单及资助额度。
(七)发布资助通知。由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发布资助通知,并授予入选的领军人才团队“南宁市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或“南宁市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荣誉,颁发证书。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助按以下标准资助和拨付:
(一) 项目资助标准。项目评定为A等级的资助500万元,评定为B等级的资助300万元,评定为C等级的资助100万元,评定为D等级的资助50万元。E等级项目不予资助。
(二) 资助资金拨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责任合同,并分2次向项目单位拨付资助资金,在签订合同后拨付应资助资金额度的50%,项目结题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应资助资金剩余的50%。项目单位未能在资助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申报材料约定指标签订责任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助企业,直接列入公布结果后的下一年度南宁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获得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助企业优先列入享受南宁市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支持政策范围。
第十四条 获得领军人才团队专项A、B等级资助的领军人才可认定为南宁市C类高层次人才(如领军人才具备A、B类人才认定目录中任一条件的,可相应认定为A、B类人才),获得C、D等级资助的领军人才可认定为南宁市D类高层次人才(如领军人才具备A、B、C类人才认定目录中任一条件的,可相应认定为A、B、C类人才),享有相对应的子女入学、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等全方位服务。项目核心团队成员在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完成合同的指标任务,经费管理参照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合理安排资金用款计划,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户管理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完毕后,项目单位需邀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终止项目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邕江计划”领军人才专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可延期一年,从项目下达时间算起。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2月上旬将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申请结题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在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统筹下,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方向等内容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及项目进行结题考核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余款拨付到项目单位。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审定后,停止拨付项目单位后续资助资金。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单位已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过程中确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予以宽容免责。对拒绝申请项目验收或有证据证明该人才团队消极怠工,未积极开展研发工作的,取消其“南宁市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南宁市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荣誉,项目单位及领军人才在3年内不得申报南宁市相关人才资助项目。
暂缓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要主动查找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市人社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开展针对性辅导,提高项目成功率。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因客观原因确实无能力继续实施项目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停止项目实施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在一个月内提交项目终止申请及专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等材料,未使用的资助资金须退回。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项目终止申请及专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等材料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审定。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审定后,停止拨付项目单位后续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领军人才如中途离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在行业内寻找与领军人才能力、资格和条件相当的人才继续实施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顶替人选需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成的专家组评估确认,并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审定。如项目单位在领军人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未能找到顶替领军人才的合适人选,自动终止项目资助资格,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并对已拨付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审计,项目单位在3年内不得申报南宁市相关人才资助项目。对离开项目单位的领军人才,经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南宁市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南宁市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荣誉。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单位对获得资助资金的人才团队及项目负有监督指导责任,要加强对人才团队及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属单位对获得资助资金的人才团队及项目负有服务和指导责任,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将项目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邕江计划”实施办法》(南组通〔2018〕59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重点支持领域为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精细化工、铝精深加工、高端装备制造、林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南宁市重点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优先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设置一类、二类项目。一类项目面向40周岁(含)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旨在培育一批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成长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二类项目面向32周岁(含)以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旨在培育一批具有突出潜质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加快成长为南宁市科技创新中坚力量。一类项目资助经费为30—50万元。二类项目资助经费为20—30万元。所需经费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负责“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的统筹和指导;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科协等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管理等工作,对获得资助的青年人才及项目进行全程服务和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助资金预算保障。
第五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申报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人所在单位(即申报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住所地在南宁市并纳入南宁市统计关系的企业,或南宁市市管高校院所、事业单位。
2. 申报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承诺给予申报人必要的人员、经费配备和条件保障。其中,申报单位按照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2倍的比例配套资金。
3. 申报人为申报单位全职人员,原则上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在职在编)并交纳社保为依据。申报人未在南宁缴纳社保,但申报单位为申报人创办企业且占股不低于30%的,可以视同全职人员。
4. 项目团队人员中属于申报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90%以上。
5. 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研发投入能力的申报单位。
(二)申报各类资助的申报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一类项目
(1)申报人年龄限定为40周岁(含)以下。
(2)申报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有3年以上从事科学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3)申报人曾主持过科研项目,且项目总投资不少于20万元。
(4)申报人未曾获批南宁市“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一类项目资助。
2. 二类项目
(1)申报人年龄限定为32周岁(含)以下。
(2)申报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2年,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从事科学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3)申报人未曾获批南宁市“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资助。
(三)申报限制
1. 已获批南宁市“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本项目,已获批南宁市财政资助的同一科研项目或人才项目不得申报本项目。已获批“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的同一人才团队,需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申报。同一人才团队指:项目负责人相同,或2名以上成员相同。
2. 申报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存在逾期未结题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申报人、项目参与人员、申报单位、联合申报单位存在科研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不得申报本项目。
3. 申报人主持在研项目超过2项,或主持、参与在研项目超过4项的,不得申报本项目。
4. 申报单位每年可推荐一类项目、二类项目申报人各不超过1人。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必须提交材料
1. “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申报表。
2. “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科技查新报告。
4. 申报人学历学位、职称证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在境外取得学历的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5. 申报单位、联合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申报承诺函。
6. 申报人与申报单位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在编证明,近3个月在南宁缴纳社保证明。申报人未在南宁缴纳社保但创办企业的,提供拥有申报单位不低于30%股权的证明。
7. 承担科技项目证明材料(一类项目提交)。
(二)选择性提交材料
1. 相关知识产权、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论文等辅证材料。
2. 承担科技项目证明材料(二类项目提交)。
3. 其他辅证材料。
第八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印发通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启动申报评审工作。
(二)项目申报。申报人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企业申报项目需经过企业注册地所在辖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事业单位申报项目需经过主管部门推荐,市属高校申报项目需经过高校科技部门推荐。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签字盖章齐全的视为有效申请。
(四)会议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并由评审专家组提出拟资助人员名单。
(五)实地考察。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考察资助人员材料真实性及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条件。根据需要,可考虑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六)会议审议与公示。在综合考虑产业分布、人才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市科技局集体会议研究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通知下达。拟资助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立项通知,并将立项情况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备案。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监督
第九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管理参照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立项通知发布后,申报人应按要求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书面合同,编制项目任务书和经费预算表。一类项目执行期最长不超过3年,二类项目执行期最长不超过2年。受资助对象应在每年12月上旬将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市科技局按计划向申报单位账户拨付项目应资助资金额度的60%。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项目按规定完成结题且通过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40%资助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经费管理参照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宁市“邕江计划”青年人才专项和公共卫生科技研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按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市科技局委托局属事业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或终止项目申请。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或科技计划管理制度造成终止或撤销项目执行的,相关项目责任主体记入不良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卸任项目负责人或退出项目。申报人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等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合同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不再受理合同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建立青年人才梯次支持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青年人才给予持续支持。已获得二类项目资助并按规定完成项目结题的申报人,可继续以不同项目申报一类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获得一类项目资助并按规定完成项目结题的申报人,可继续以不同项目申报领军人才团队专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青年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失误、失败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科技容错有关要求,对符合免责情形的予以免责。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有关责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项目组织实施、自筹资金安排等不符合承诺要求的;
(二)已立项项目非正常终止;
(三)对项目验收结论和科技成果进行夸大、不实、虚假宣传的。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助经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邕江计划”海外人才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集聚引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海外人才专项,主要资助参加中国·南宁海(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含)以上奖励,并落地南宁市发展的项目人才团队,重点资助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优秀团队。
第三条 获得一等奖的落地项目纳入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按评审结果给予50—500万元资助经费;对获得二等奖的落地项目,给予科研资助经费30万元;对获得三等奖的落地项目,给予科研资助经费15万元。所需经费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负责“邕江计划”海外人才专项的统筹和指导;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科协等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管理等工作,对获得资助的海外人才及项目进行全程服务和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助资金预算保障。
第五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海外人才专项申报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人应为中国·南宁海(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负责人。申报人在南宁创办企业的,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在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30%。申报人与南宁市企业合作将获奖项目在南宁产业化的,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2. 申报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住所地在南宁市并纳入南宁市统计关系的企业,且企业注册登记后运营一年(含)以上,具有实质性的经营、缴纳社保行为。
3. 申报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承担项目必需的人员、研发设备、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且主要研发场所或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场所在南宁市。申报单位按照不低于政府资助经费1倍的比例配套项目资金。申报人在南宁创办企业的,企业应具有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投入。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人员结构合理,其中应有不少于2人在南宁缴纳社保。
4. 申报的项目内容应为中国·南宁海(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成果在南宁的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目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已制定项目工程化、产业化方案,具备产业化生产条件,项目实施期间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限制
1. 申报人及团队应未获得过南宁市“邕江计划”顶尖人才专项、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助。
2. 申报项目应未获得过南宁市本级项目资助。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邕江计划”海外人才专项申报表。
(二)“邕江计划”海外人才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及人才资质证明材料,在境外取得学历的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四)申报人受聘于南宁市单位的,提供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3个月以上在南宁缴纳社保和个税证明;申报人在南宁创业的,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证明材料,以及不少于2名在职人员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申报人与南宁企业合作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合作协议。
(五)申报人相关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文论著等)。
第八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启动申报评审工作。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通知印发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要求进行申报,需经过企业注册地所在辖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签字盖章齐全的视为有效申请。
(四)实地考察。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前往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实施条件可行性,并对项目指标、项目实施步骤、经费预算编制等项目内容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考虑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五)会议审议与公示。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市科技局集体会议研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通知下达。拟立项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立项通知,并将立项情况报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备案。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监督
第九条 南宁市“邕江计划”海外人才专项管理参照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立项通知发布后,申报人应按要求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书面合同,编制项目任务书和经费预算表。项目执行期最长不超过2年。受资助对象应在每年12月上旬将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市科技局按计划向申报单位账户拨付项目应资助资金额度的60%。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项目按规定完成结题且通过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40%资助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经费管理参照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按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市科技局委托局属事业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或终止项目申请。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或科技计划管理制度造成终止或撤销项目执行的,相关项目责任主体记入不良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卸任项目负责人或退出项目。申报人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等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合同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不再受理合同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建立海外人才考核评估、容错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海外人才给予持续支持。对海外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失误、失败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科技容错有关要求,对符合免责情形的予以免责。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有关责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项目组织实施、自筹资金安排等不符合承诺要求的;
(二)已立项项目非正常终止;
(三)对项目验收结论和科技成果进行夸大、不实、虚假宣传的。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助经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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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Jan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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