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碱厂镇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文摘   2024-09-29 16:53   天津  


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防止露天焚烧造成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大碱厂镇全域、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以下物质:1.秸秆、荒草、落叶、树枝和祭祀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2.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对违反规定,有上述露天焚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促进条例》等,由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拒绝或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大碱厂镇监督举报电话:022-22963568

大碱厂镇消防站电话:022-22109517

特此通告。



大碱厂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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