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兴平市佳三日用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7日,咸阳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接到交办线索,对兴平市佳三日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新增加28台注塑机、1台粉碎机等生产设备未经过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21万元,对单位责任人处罚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是企业最基础信息的全面集合,也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的最重要抓手。企业在项目建设前应全面、真实、客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本案中执法人员接到交办线索后及时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执法过程中提升企业环保守法意识,让依法治污、合规经营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常态。
案例二
三原玉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督办工作服务平台发现,三原玉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8月12日氨氮日均值为4.875mg/L,超标倍数为2.25倍,8月13日氨氮日均值为2.3355mg/L,超标倍数为0.557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项规定,对三原玉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咸阳市处于黄河流域、渭河流域的核心区域,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是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重点监管对象,对涉水环境污染行为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打击。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监管平台线索核查,准确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罚责改,充分展示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既依法惩处了涉事企业又警示教育了辖区内其他企业。
案例三
陕西大兴汽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接交办线索核查发现,陕西大兴汽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车辆检测时转速适配器和OBD诊断仪不能有效检测车辆转速数据,造成250余台车辆检测发动机转速数据显示异常0值或恒值,在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陕西大兴汽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近年来,移动源对大气污染影响日益凸显,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监督执法重点领域,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斩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造假利益链,形成震慑态势,同时加强了普法教育,引导企业自主守法,增强守法意识,提升守法能力,实现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有效推动机动车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四
淳化中核新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9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淳化分局接到关于淳化中核新能源有限公司1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影响周边群众休息的转办投诉。经淳化县环境站监测结果显示,该项目监测期间,风机外2#、3#、4#、5#四个点位的夜间噪声结果均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一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时段夜间标准限值要求,存在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淳化中核新能源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案例展示了企业在面对噪声污染问题时的法律责任和改正措施,这有助于企业认识到自身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责任。通过严格的噪声污染处罚,可以有效减少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提升居住环境质量,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效。公众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参与到噪声污染的防治中来,这不仅增加了透明度,也提高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
案例五
咸阳市高新天然气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核查发现时发现,高新天然气集中供热有限公司2#锅炉一氧化氮和氮氧化物数值存在转化差异,经调查认定,该公司锅炉在线监控设备工控机软件中氮氧化物数据计算公式被设置为y-x1*x2-6,造成该公司公氮氧化物核算值与标准值相差6mg/m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未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对高新天然气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精准查找涉 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综合现场检查和视频监控等,固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人为违规设置计算公式,降低污染物排放数值违法证据。该案件的查处,对于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起到了引导作用,同时对运维行业也敲起了警钟。
此前报道:
咸阳通报6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公司被罚50万,2年3次被罚
监测报告弄虚作假!咸阳处罚两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继续!咸阳处罚两家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企业→
咸阳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ND
审核:闫莉 签发: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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