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公告,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1月18日开市起停牌,预计连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停复牌类型 | 停牌起始日 | 停牌期间 | 停牌终止日 | 复牌日 |
600356 | 恒丰纸业 | A 股 停牌 | 2024/11/18 |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丰纸业”)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因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预计连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
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6217039132 |
法定代表人 | 吴晓龙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四川温江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
成立时间 | 1990 年 10 月 25 日 |
注册资本 | 6,370 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生产、加工:卷烟纸及卷烟配套用纸,工业用纸,食品包装用纸及特种纸,生活用纸,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浆纸销售;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手方初定为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华)。
上述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如下:
1、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5080616154G |
法定代表人 | 吴晓龙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柳台大道西段 515 号 |
成立时间 | 2013 年 10 月 16 日 |
注册资本 | 46,951.44 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浆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张华
姓名 | 张华 |
身份证号 | 5111111965******** |
住所 | 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三路 81 号**栋**单元**楼**号 |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方案以后续公告的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
公司(以下称“甲方”)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与交易对方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华(以下合称“乙方”)共同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书》,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权收购
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股权收购。
2、收购价格和支付方式
(1)甲方收购标的股权的最终收购价格以甲方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并在甲方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基础上,由甲方和乙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2)甲方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股权。
3、交易文件和后续行动
《股权收购意向书》签署后,甲方将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及法律等尽职调查,双方将另行签署交易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4、基本原则
双方同意,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解决股权收购事项商谈过程中遇到各项问题,尽力共同促进本次收购的达成。
5、保密
(1)双方就《股权收购意向书》提及的股权收购事宜进行商讨或前期工作过程中所掌握的相关方的材料、信息均为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但信息接收方可在相关专业机构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该等信息提供给其聘请的专业服务机构;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报纸、杂志、刊物、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各类媒体披露保密信息。
(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应有权监管机关要求进行的披露不受本条限制。
6、费用
双方同意,因本次收购商谈、调查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7、其他
(1)《股权收购意向书》自双方签章起生效,一式 4 份,双方各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因不可抗力影响,或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股权收购意向书》签订后发生调整而致使《股权收购意向书》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股权收购意向书》自动解除,一方不得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
(3)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股权收购意向书》。
(五)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
公司将尽快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推进本次交易。
三、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并按照承诺的期限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文件。
四、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正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双方尚未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且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实施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停牌申请;
(二)股权收购意向书;
(三)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