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守底行动·曝光台】14: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报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06 20:45   湖南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戴某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9日20时59分许,驾驶人戴某明驾驶湘JD19**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西西里花园酒店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7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戴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彭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1日21时8分许,驾驶人彭某驾驶湘AQ3**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滨湖路与观湖巷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75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彭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曾某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3日22时4分许,驾驶人曾某香驾驶湘J3L**3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辰阳南路城中缘巷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78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曾某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饶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6日1时0分许,驾驶人饶某军驾驶粤BM2**9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滨湖路与芙蓉路交叉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72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饶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解某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9日21时57分许,驾驶人解某权驾驶湘J37**C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崔家桥集镇永固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解某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周某红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10月7日21时27分许,驾驶人周某红驾驶湘J2E**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国道319毛家滩派出所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5981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周某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贺某新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10月8日13时53分许,驾驶人贺某新驾驶湘AP5**5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军山铺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6184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贺某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黄某望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10月13日11时7分许,驾驶人黄某望驾驶湘JA6**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国道319龙潭桥红土墙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4594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黄某望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李某峰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10月15日15时12分许,驾驶人李某峰驾驶湘HA9**6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S224线160公里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6045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李某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代某勇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10月16日16时13分许,驾驶人代某勇驾驶湘J3A**3重型栏板货车在省道224线160公里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5435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代某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来   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   辑:伍   宏 刘译林

一   审:刘晓燕

二   审:朱自刚
三   审:张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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