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该罚!

时事   2024-11-18 22:35   广西  

近日,长洲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一处小平房内存放了瓶装液化石油气,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长洲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监督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某燃气公司配送工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情况下,现场存放了14瓶型号为YSP35.5、规格为15公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长洲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监督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C212.54.2》“存放已充装气瓶20瓶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燃气公司的行为属于轻微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对该燃气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图文: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监督局

编辑:韦宇轩

审核:卢刚 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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