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鄂尔多斯市空港水务有限公司关于代收水资源税的通知

文摘   2024-11-12 20:39   内蒙古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广大用水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规定,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鄂尔多斯市空港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于2024年11月10日开始代收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范围内用水户水资源税,税额根据城镇用水户类型分别为居民用水征收0.1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征收9.5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用水征收2.5元/立方米。上述代收水资源税标准待新政策出台后按最新政策执行。请广大用户相互周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


鄂尔多斯市空港水务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2日

end


文字:鄂尔多斯市空港水务有限公司

编辑:苏百威

审核: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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