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以安为先。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四川省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制菜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目前,《条例》出台已有1年时间,有必要结合实际和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办法》。”
另一方面,这也是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的需要。据了解,当前,食品生产许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分类实施许可。“预制菜”作为一个经济新术语,并未纳入现行分类目录,导致出现许可准入难问题。为此,有必要厘清分类目录,对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类别的实行分类许可,对不能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明确相关类别,解决预制菜生产许可准入问题。“出台《办法》,是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也是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作为食品产业大省,同时也是预制菜产业发展大省,为抢抓机遇加速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快推动《办法》的出台,统筹安全与发展,为全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办法》由总则、生产许可管理、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监督管理、附则以及附件组成,共计五章27条。
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预制菜定义、监管事权划分等内容。生产许可管理章节明确了预制菜生产许可条件、许可范围、许可类别和审查方案。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规定了预制菜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的条件,明确了原料、生产过程、检验、运输和交付等关键环节控制要求,并对经营环节进货查验、产品储存销售,以及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明示作出规定。
监督管理方面,在明确预制菜监管原则的基础上,主要围绕风险管控、标签标识、委托生产、信用风险分级、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等内容,对预制菜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提出要求。
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另外,《四川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分类指引》作为附件,按照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分类许可进行了明确。
对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
相关负责人也进行了回应。
什么是预制菜?
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
网络配图
哪些情形不纳入
预制菜许可范围?
(一)现制现售的预包装菜肴;(二)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三)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四)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主食类产品;(五)不经加热或者熟制就可食用的即食食品及可直接食用的蔬菜(水果)沙拉等凉拌菜。
四川省预制菜生产许可类别
和审查原则是什么?
预制菜生产许可证类别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实行分类许可,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明的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按照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予以对应归类。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预制菜品种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具体食品类别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对应食品类别的审查细则开展许可核查。
确须启用其他食品(编号3101)类别的,应按照“一品一企一方案”原则,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该品种审查方案,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和产品标准要求开展许可核查。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3101;类别名称: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其他食品:具体菜肴通用名称。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须明确该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通用标准中的食品类别。
针对之前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的预制菜如何进行管理?
对既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又满足预制菜定义的产品,即使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明确可以添加防腐剂,但其标签标示为预制菜的,强调不得使用防腐剂。
四川省对预制菜
生产、销售、使用环节
有什么特别要求?
生产环节,明确预制菜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防腐剂。预制菜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根据产品需要,在产品标签中标示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如:本产品需经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鼓励预制菜生产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
销售环节,鼓励企业设立预制菜销售专区,符合保证预制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并制作相关标识以明示告知消费者。
餐饮环节,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预制菜进行烹饪的,鼓励在餐饮服务场所或外卖平台网店上将预制菜信息明示告知提醒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来 源|达州发布
编 辑|王 贺
校 审|严文娟
终 审|付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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