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发布四、九价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预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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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朋友:
为满足辖区接种需求,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本次对四、九价HPV疫苗实行网上预约。为方便辖区居民朋友了解疫苗接种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约时间及数量
2024年11月10日上午10:00开始。
数量有限,约完为止。首针预约成功后,后续二、三针次不再预约,只需按照免疫程序完成接种即可。本次HPV疫苗网络预约开放4家接种门诊号源,合计四价HPV疫苗预约人数为200人,九价HPV疫苗预约人数为950人。预约接种门诊信息一览表如下图所示:
二、接种对象及程序
适用人群为9-45岁女性。推荐0、2和6月分别接种1剂次,共计3剂;首剂与第2剂接种间隔至少1个月,第2剂与第3剂接种间隔至少3个月,3剂应在1年内完成。
三、预约方法
本次疫苗全部实行网络预约,不接受电话和现场预约。
通过微信直接搜索公众号【汉滨疾控】→【预防接种】→【健康陕西公众服务】→选择【HPV疫苗预约】按照页面显示完成预约。
四、预约后注意事项
预约成功者请按照预约接种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前往预约的接种单位进行接种;仅限接种者本人预约和接种,预约成功后不得转让;请严格按照预约的时间段到门诊接种,特殊情况可保留7天,过期作废。
五、接种禁忌症
对疫苗成分过敏者不能接种;发热、严重器质性疾病、严重过敏体质和三个月内使用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者不宜接种;妊娠期、哺乳期妇女不宜接种本疫苗;备孕期妇女不建议接种。
六、其他事宜
(1)预约成功者在生理期可接种本疫苗。
(2)宫颈癌疾病的预防,除了接种HPV疫苗外,定期宫颈筛查必不可少。
(3)请市民朋友切勿听信其他渠道,谨防上当受骗。
(4)本次数量有限,生产企业后续将会逐批供应,请耐心等待;可关注【汉滨疾控】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预约消息。
(5)随着年龄的增长,暴露HPV的风险升高,不应盲目等待多价疫苗,尽早尽小接种HPV疫苗是预防宫颈癌的最有效措施。
汉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11月7日
紫阳县出台首例镇级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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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紫阳县毛坝镇在充分调研、实践总结的基础上,于近日出台了《毛坝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毛坝镇综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强化内部监督。
该制度从机构、人员、范围、流程、资料、处置、时限、归档、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承接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还专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乡镇依法正确履职。
据悉,该制度在紫阳县境范围内系乡镇级首部合法性审查制度,为乡镇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样板示范。
宁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广货街镇七里沟七丰路交通管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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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陕西省秦岭东段国有林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需要,广货街镇七里沟七丰路需改造施工,为确保施工路段工程顺利实施和车辆行人安全,决定对上述施工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自2024年11月10日00:00时至2024年11月30日24:00,共计20天(遇雨天等恶劣天气工期顺延)。
二、管制路段
广货街镇七里沟七丰路全段(七里沟口至北沟口)。
三、管制措施
施工现场双向封闭施工,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四、绕行路线
前往北沟村的群众绕行黄丰路通行,请过往车辆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指挥,施工期间给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敬请理解、配合、支持。
对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宁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6日
事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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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速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知》明确,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 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 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一起来看文件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加强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
四、优化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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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
11月5日发布
《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鼓励使用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在陕西省辖区内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养老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费用:
(一)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
(二)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
(三)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租金”“买断床位”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可以采用按月缴费或预收费两种方式,鼓励使用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
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预收费最长预收周期及限额,但不得超出下列标准。
(一)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2万元/人。
(三)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不能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四)缴费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这些情况下不得收取会员费
存在下列情况,不得收取会员费:
(一)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
(二)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
(三)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押金用于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四种情形。
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和合同期限等。
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
养老机构不得虚假宣传或引入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养老机构不得将预收费资金挪作他用,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被依法解除时,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收取的预收费如数返还入住老年人。
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预收费全部缴入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预收费全部缴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转入养老机构其他账户或其他机构、企业账户、私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连锁型及集团性的养老机构应根据不同法人主体单独设立专用专用存款账户。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及时存入养老机构相应账户。
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资金异常流动。
(一)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或当日支取超过10 笔。各地可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结合养老机构床位规模、预收费等情况项予以调整。
(二)异常与可疑交易,交易对手方涉及银行高风险账户、反洗钱账户。
(三)黑名单交易,如监管账户的交易对手包括证券、交易所、金融字样等。存管银行认为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的其他情形。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或与已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的银行对接,管理养老机构账户、名单、资金收取、支付使用、使用台账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的情况。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渡期6个月。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联系。联系人:赵婧,电话:029-63917538,传真:029-63917524,邮箱:361395891@qq.com,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403号陕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今天白天阴天,高温21度,低温10度。较适宜晨练;感冒指数2级;森林火险等级较高;9日晴天;10日晴天转多云。(安康市气象台)
内容来源: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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