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深圳家庭病床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安全,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制定印发了《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家庭病床的服务对象从原来的13类扩大到16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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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服务对象
从13类扩大到16类
哪些人群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床?新《办法》明确,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者身体衰弱、生活能自理、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更适合在家庭条件下由医疗卫生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检查、诊疗、康复或者护理服务的患者可申请家庭病床服务。同时,调整完善了6条建床疾病或情形,并新增2条“急性病恢复期、手术后康复期的患者”和“严重脊椎病及骨关节病,需要治疗与康复的患者”的收治条件,把家庭病床的服务对象从原来的13类扩大到16类。
家庭病床服务具体包括哪些?新《办法》规定,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可为建床患者提供七类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健康监测服务、医疗服务、药事服务、会诊和预约转诊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和中医药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能在居住场所为建床患者提供静脉输液服务;建床患者确需在居住场所进行生命支持的,经医师评估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静脉输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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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服务的建床周期
不得超过90日
居民向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应按程序办理: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并提供就诊记录、住院小结、用药清单等病历资料;家床服务机构收到居民建床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建床评估。确定建床的,家床服务机构应当与患者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与患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家庭病床服务的建床周期不得超过90日,超过建床周期需要继续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要按规定重新办理。
新《办法》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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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壬
审核:雷仙金 梁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