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一被告为逃避债务,竟然将...

民生   2024-11-08 19:01   河南  

魏某诉李某、王某1、王某2撤销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份,原告魏某以返还200000元借款为由向被告王某1提起诉讼。4月28日,该案经淮滨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1向魏某支付200000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该判决向原、被告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5月29日,被告王某1将其与被告李某名下房屋以500元价格卖给了王某2,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6月份,原告魏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淮滨县法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月份,魏某发现房屋已被转让,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某、王某1名下。另查明,被告李某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被告李某、王某1之孙女。

法院判决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魏某对被告王某1的200000元到期债权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后,被告王某1将其名下房屋以500元价格卖给了其孙女王某2,其出售房屋的价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王某1能够履行对魏某的债务的情况下,其转让债务的行为确系对魏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被告王某2系被告王某1、李某的孙女,其以500元低价购买案涉房屋属于纯获利益,撤销涉案合同亦不损害王某2的合法利益,故对于原告诉求撤销王某1、李某与王某2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双方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买卖行为被撤销,王某2因该撤销行为所取得的案涉房屋应变更登记到王某1、李某名下。原告魏某诉求王某2限期恢复房屋产权登记至李某、王某1名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人无信,而不立。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准则,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采取不合理低价、恶意无偿转让等方式处分其所有财产,企图以该种貌似“合法”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该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与诚信这一主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中,王某1在判决生效后,在魏某申请执行前,同李某将涉案房屋转让至王某2名下,经查控,王某1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行为已损害魏某的合法债权,故对魏某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同时,也提醒债务人莫要投机取巧、做人应以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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