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实施:市场法治化的新起点

企业   2025-01-21 18:46   上海  

SHPGX导读《能源法》实施必将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更加完善、健全、高效的能源市场体系,进一步推进能源市场“去中心化”和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构建更为公平、更加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不同能源类型、不同层面市场的参与主体,切实改变目前能源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提高能源资源配置效率,真正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
市场化是坚定的改革方向,有法可依意义重大。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能源领域统领性、基础性的法律,全文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九章共80条,其中涉及能源市场体系大体有8条(包括总则1条、能源市场体系7条),不仅标志着能源市场法治化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而且给能源市场消费转型提供了新的指引,对激发能源市场活力、推动绿色能源市场消费动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填补了法律空白
能源市场体系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体系。这是因为其涉及多种不同的能源类型、日益复杂的交易机制以及面向全球化的市场结构。市场化是我国能源领域改革的主方向和大目标。这是基于市场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尽管我国能源市场化程度在逐年提高,但政府仍在能源市场交易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如何更好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两只手”作用,一直是大家比较困惑的问题。
《能源法》的《总则》中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还有“国家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对能源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给予明文规定,确立市场配置能源资源的基本制度,提出建设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提出切实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防止市场失灵带来的风险。
《能源法》实施必将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更加完善、健全、高效的能源市场体系,进一步推进能源市场“去中心化”和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构建更为公平、更加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不同能源类型、不同层面市场的参与主体,切实改变目前能源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提高能源资源配置效率,真正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
优化了能源定价机制
价格改革是能源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牛鼻子”,事关“双碳”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成败。能源价格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价格,其波动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深远,“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我国仍然依靠中长期交易来确定能源价格。这种做法实际上保证了用户侧能源价格的稳定,但偏离了市场的供需关系,并非符合市场规律的定价机制,难以真实反映能源资源稀缺程度、产品供求关系和环境影响成本等。
《能源法》关于能源定价机制的有关要求主要集中在第45条,明确提出要“建立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上述规定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决定》针对能源电力价格市场化不够的问题,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以及“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气价等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这意味着能源价格的形成既要适当考虑政府宏观调控的要求,又要重在考虑市场因素的决定性作用,以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定价形成机制。这是建设现代能源市场体系的关键核心所在。
理顺了能源价格双轨制
能源价格双轨制是指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并存,存在“计划”和“市场”两种定价机制。双轨制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阶段采取的一种特殊价格管理制度。譬如,在电价方面,政府定价包含了上网标杆电价以及销售目录电价,而市场定价就是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电价;在气价方面,目前气价体系依然存在气源和用户两个价格双轨制。双轨制有利于控制能源成本、促进能源消费和保障居民用能需要,但其副作用亦显而易见,如造成市场扭曲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企业运营困难和行业不稳定、消费者负担加重以及市场公平性等问题。
《能源法》提出,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我国能源体制改革一直是按照市场化思路在稳步推进,但市场化并不完全排斥政府调控。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政府需要借助适当经济杠杆和政策进行调控并在自然垄断领域深化改革,以保障能源市场安全稳定,如在电网领域实现输配电价和“购销价差”脱钩。同时,要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并轨、优化价差等措施,尽量避免甚至最终取消能源价格双轨制。这是能源改革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和任务,包括对居民电价和气价推行更加优化阶梯定价模式,以及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等。
打通了能源交易“梗阻”
当前,我国能源市场仍存在交易体系尚不完整、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不统一、市场分割、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壁垒和地方保护比较严重等不足,以及价格不能有效调节能源供需矛盾、煤电“顶牛”时有发生、能源用户对能源产品选择空间小、能源利用效率低下、新能源大规模消纳难、各种歧视性政策层出不穷等问题突出,不可避免地提高了能源交易成本,阻碍了能源资源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
《能源法》分别在第42条和43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筹调度组织,保障能源运输畅通”,并进一步明确“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等。
大家知道,我国能源资源和用能需求呈逆向分布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能源供应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乾坤大挪移”,实现更大范围内更高效配置。这就要求切实树立大能源观,构建全国统一的能源大市场,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及时清理各种歧视性政策,努力打通影响能源正常流通的堵点、痛点,真正打破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行业条块分割和各自为政的格局,让能源资源更加顺畅地流动起来,实现能源资源更加高效调配利用。
关注能源价格变动风险
大家或许仍记忆犹新,2021年前后我国曾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电荒。由于电力供应不足,不少地方实行“拉闸”限电,不仅影响了居民用电需求,而且给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其罪魁祸首是因为煤炭企业“去产能”过于激进和进口煤断崖减少等而引发的煤价居高不下、电企发电意愿下降。总体来看,能源作为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其价格起伏对社会经济稳定运行和人民生活水平改善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能源价格变动而引发的风险,《能源法》提出,“国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提升能源价格调控效能,构建防范和应对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支持“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要求“积极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国际能源市场风险”。
大家知道,能源市场风险主要是能源价格和需求波动导致的交易风险。其破解之道还需要树立市场化思维、借助市场化手段去解决。
一是切实完善能源价格调控机制,让能源尽可能回归最基本的商品属性,让市场来定价,让价格反映供需,让价格体现不同的能源资源价值、环保价值;二是建立健全能源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优化一次能源产供销储协调运行机制,构建煤炭、电企、铁路三方互保联营机制,强化战略性资源保底管控机制,形成高效保供稳价的长效机制;三是持续深化国际能源交流合作,有效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拓展能源双向交流新渠道,推进能源进口多元化,更好地端牢能源饭碗。


文来源 | 能源新媒
本文作者 | 徐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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