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在线】购物狂欢节 || 网购中消费者的这些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时事   2024-11-07 17:34   山西  

网购店铺客服私吞账款、商家滥用自己照片进行宣传、发表差评却被商家威胁要求撤销,如果遇到这些情况我们该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本期普法在线整理了网购中消费者容易遇到的情形,帮助大家了解和识别生活中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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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店铺客服私吞账款?可以要求店铺退还!

基本案情


张三在“拼西西”网购平台上的A书店付款22000元购买书籍。受该店铺的银行账户额度所限,经与店铺客服沟通后,张三采用“分笔转账”的方式,通过“拼西西”平台付款10000元,向店铺客服李四微信转账12000元。数日后,张三告知李四,书单有变化,需要待确定后再发货,李四表示同意。后双方对购买商品品种和数量做了变更,交易价格也变更为1200元。A书店将通过平台支付的10000元退还给张三,但通过微信支付给李四的款项,扣除交易价款后尚有10800元未退回。张三多次要求退款无果,于是将A书店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书款。

法律分析


案涉交易发生时,李四系A书店的员工,在书店授权的范围内具有代理权。李四作为A书店所经营网络店铺的客服,与张三就购书事宜进行了磋商,该行为属于网店客服人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李四的行为对A书店发生效力。A书店并未就交易磋商的方式和渠道进行特殊提示或告知,故无论该行为是通过电商平台还是微信,只是磋商渠道和方式的不同,不影响磋商订立的合同的最终效力。张三有理由相信,李四的行为是代表A书店与其进行交易磋商,李四的行为对A书店应发生效力。张三与A书店之间就购买书籍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之后,张三提出变更购买图书的名称及数量,并要求退还剩余款项,李四表示同意,应视为张三与A书店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A书店应当退还剩余款项10800元,故判决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认为A书店需要为其客服员工李四的行为负责。

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A店铺要需要对客服的行为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店铺支付被客服侵吞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消费者留下的私人信息?不得被商家随意使用!

基本案情


张三与其配偶李四在一网络购物平台某宝上向B修图公司购买了修图服务,要求其精修一组二人亲密照。购买该服务时,张三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B修图公司作商业宣传使用。数月后,B修图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张三与其配偶李四的亲密照宣传其业务。张三认为,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与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分析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基础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营者只能在消费者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相关私人信息。B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张三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利用网络侵害了张三的肖像权。B公司在未经过张三及其配偶李四同意的情形下,在商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用于宣传的照片属于张三及其配偶李四的亲密照,不满足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必要的要求,B公司亦侵害张三的隐私权。结合张三的合理维权开支、B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B公司应当对张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要仔细过目,确定私人信息的授权范围。当发现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滥用私人信息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商家要求撤销差评?不用怕!消费者有权利发表真实评价

基本案情


原告于淘宝网开设爱美丽代购店,被告王某于2023年11月1日在原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条COCOL品牌的“摩登弹性超显瘦拼皮裤”。王某在收到货品后,对其穿戴效果不满意,以质疑货品是否正品的理由,在淘宝网上对该货品给出差评。原告认为该评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撤销差评,均被被告置之不理。并且,事后被告追加评论,称原告试图通过打款等方式强行要求好评。原告认为,该差评的存在导致原告多笔交易被申请退货,此行为构成诋毁原告商誉。故原告爱美丽代购店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撤销在原告代购店网页上的两条差评,并公开书面道歉;被告王某认为其评价属实,原告也未证明其商业信誉受到影响,不同意原告申翠华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在收到货品后,发表了买家评论,并基于自身使用体验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相关事宜产生了争议,被告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同时,法院另查明,在被告王某给予差评之前,该爱美丽代购店亦存在差评。原告认定被告王某的行为类似于对商誉的侵害,还表示实际订单损失与被告差评之间有关联,在事实上难以把握,亦没有相关证据提供。基于掌握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从主观上来看并非侮辱诽谤行为,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

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消费者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基于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自由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不能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


法律依据


只要不是基于主观恶意为目的,消费者发表差评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温馨提示:

遇到商家恶意行为不用怕

不妨高举手中的法律武器

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录音:董   欣

文字:刘殊芯


新媒体编辑:张慧敏

新媒体审核:渠淑芳 董   欣

新媒体监制: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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