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吗?
2023年6月22日晚上
小娄路过长春市红旗街
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
被从高空扔下的一块砖头砸中
不幸离世
同年11月27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该案
长春市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
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
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
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
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
而在此之前的6月17日
周某还从33楼分别投掷
两桶5升桶装水
和三罐未开封可乐
砸伤两人
经法医精神鉴定:
被告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
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
检察院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其提起公诉
12月13日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四万余元
今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核后
依法作出裁定
核准周某死刑
立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
为什么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的罪名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又为什么被判了死刑?
刑法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就说明,高空抛物如果构成犯罪,有可能涉及的不止一个罪名。
关于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一案,我们可以看到,犯罪者是朝公寓楼下扔砖头,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来说,都有潜在被砸的可能性,这就涉及到了“公共安全”的问题。综合犯罪者的主观恶意、犯罪情节、造成的严重后果等等,已达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条件,定罪量刑也达到了最高刑死刑。
这个案件无疑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它强调了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态度,在社会层面上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除了这种极少数主观恶意的
高空抛物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一些非主观恶意或无意中造成的
高空抛物行为也时有发生
今年1月13日下午5点左右,在罗湖村商业街A座,一个玻璃瓶从楼上落下,险些砸到行人。民警经过排查,发现玻璃瓶是被一个七八岁的男孩从五楼扔下去的。
男孩自称玻璃瓶是在地上捡到的,出于小孩子玩耍的心态,把它扔下去了。不幸中的万幸是没有伤到人,没有任何财产损失。所以民警对这个小孩提出了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也教导他下一次千万不能做出这么危险的行为。
今年2月1日下午,陈先生正走到快递驿站门口,突然一块砖头从天而降,差点砸中他。陈先生吓了一跳,打电话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排查出这砖头是5楼住客卢某故意扔下来的。据卢某称,他的女儿下楼取快递,卢某扔下砖头是希望引起女儿的注意,提醒她早点回家。
民警将卢某带回派出所,按照人证物证以及他本人的陈述,将他刑拘。最后法院判处卢先生拘役五个月,缓期一年,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10月13日,宝安一小区微信群里炸开了锅,原来某一栋住宅楼楼上竟有人抛下污秽物,弄脏了楼下好几户人家的窗户。
事发后有居民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到小区走访调查。小区管理处也表示后续会加强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工作。
高空抛物的治理
不仅需要法律的震慑
还需要社区、物业
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那么,在预防治理高空抛物方面
物业应该做些什么?
在涉及高空抛物等小区安全保障上,物业服务企业担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首先,应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确保小区内的安全,一旦发生高空抛物的行为也有利于排查抛物者。
此外,在日常工作中,物业要做到充分的安全宣传和提醒,加强对住户的安全意识引导与行为管理,并且加强巡逻,排查高层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等。
如果高空抛物事件已经发生,物业公司应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以寻求事实真相,并协助受害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为了让群众的“头顶”更安全,深圳出台了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高空抛物安全防范要求》,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要求通过设定技术标准,为防范高空抛物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其中尤其强调了“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紧密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物业需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并落实高空抛物电子防范和实体防护装置的安装等硬性要求,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有效拦截高空坠物,并精准追踪抛物源头。
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发布
其中就有关于
高空抛物责任划分、
承担责任先后顺序的最新解释
高空抛物责任如何划分?
各方承担责任先后顺序如何?
预防治理高空抛物
我们能做什么?
敬请锁定明晚(11月27日)约七点
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播出的
《法说平安》2024年第48期
《严惩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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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晚(11月27日)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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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
守护正义之光 身影不曾被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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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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