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九章 接待群众| 强素质 树形象

政务   2025-02-09 11:25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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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天天学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安民警接待群众应当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拓宽服务渠道,提高工作效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和预约服务、自助受理、网上办理等。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公示窗口单位的上下班时间以及报警、咨询、监督电话和工作人员等信息,依法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服务承诺等,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信息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触摸式查询显示屏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文明用语和忌语,加强教育培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除24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可根据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方便群众办证、办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热情为求助群众提供必要帮助,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报警或者报案,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报案或者求助,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紧急时应当给予协助或者协调处置。
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执行重大紧急任务外,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时或者行驶过程中,车上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接受群众的现场报警或者紧急求助。
图文信息来源:平安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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