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邀人打麻将,彝良4人被判刑!

政务   2025-01-07 10:03   云南  

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
抽头渔利
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来看看下面彝良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尹某、陈某某共谋后通过微信账号创建微信群邀约赌博人员入群,利用“掌中乐”麻将APP获取开房编码后发于群内用于群成员进入虚拟麻将室打麻将。

三人在微信群内设置管理规则,并根据麻将比分提取“房费”,期间三人邀约被告人白某某对微信群进行房费、赌资结算管理

彭某、尹某、陈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1493元,其中白某某帮忙抽头渔利人民币29505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彭某、尹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APP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白某某帮上述三人进行房费、赌资结算管理,为三被告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结合被告人积极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四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的发展,“开设赌场”的含义并不限于传统的营业性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筹码、赌具,以供他人赌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赌博APP方式、 抢红包方式、通过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行为均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但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彝良法院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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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孙良晶

审核 | 王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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