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商铺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并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举报电话(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558-4455002;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0558-441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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