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事关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时事   2024-11-08 22:01   陕西  

11月7日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发布

关于公开征询《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改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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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切实增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的法定效力,我局根据立法工作要求,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版)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示期: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


电子邮件:xamcbh@163.com


邮寄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城处


邮编:710007


附件:《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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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7日




修改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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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对象有13种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保护对象包括:世界文化遗产;自然山水格局;历史城区;大遗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文化线路;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经批准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历史城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禁止各类保护对象和历史环境要素受到损毁破坏;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环境风貌;保护历史城区东、西、南、北大街的“棋盘式”路网和“安远门—北大街—钟楼—南大街—永宁门”“安定门—西大街—钟楼—东大街—长乐门”“承天门—朱雀大街—朱雀门”三条历史轴线;保护由城墙、顺城巷、护城河、环城林带和环城路组成的西安城墙区域的完整性;保持由钟楼向东门城楼、西门城楼、南门城楼、北门城楼形成的通视走廊;保持历史街巷道路的走向、尺度、界面和名称;制定优化历史城区城市功能的政策和措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历史城区高度控制方面,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历史城区的整体建筑高度,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西安城墙两侧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按照《西安城墙保护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选址

应当避开历史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改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保护标志。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从事突破建筑高度,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对保护对象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严格管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的风貌修复整治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应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拆除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应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修复整治的,应当严格保护历史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鼓励聘用传统工匠,尽可能采用地方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


多个行为将被处以罚款
最高处罚20万元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审批牵头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条例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迁移、拆改历史建筑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列入预保护名录的先予保护对象造成损毁破坏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商报

编辑:郑晗|审核:赵炜


出品:©西安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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