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实施诈骗,抓了!

民生   2024-11-13 17:18   河南  

人民警察肩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等职责使命,是人民群众心中的贴心人和守护神。然而,却有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冒充人民警察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和人民警察形象和声誉。近日,郸城县公安局汲冢派出所破获了一起冒充人民警察实施诈骗的案件。

10月30日,汲冢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疑似有人冒充警察对其实施诈骗。接报后,值班民辅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处置。
到达现场后,民辅警兵分两路,一方面,组织警力调查走访、摸排,与受害人沟通了解详细情况;另一方面,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查看嫌疑人行动轨迹。办案民辅警经过连续6天的不懈追踪和缜密侦查,终于在11月5日,锁定了嫌疑人刘某某在郸城县城内的藏身地点,并于当天成功将其抓获。

经查,嫌疑人刘某某通过非法持有人民警察警用标识钱包、制式服装冒充人民警察,利用群众对警察的信任,以各种理由对郸城县城、汲冢各商铺、摊点实施诈骗。经讯问,嫌疑人刘某某对其冒充警察实施诈骗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嫌疑人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钱包、制式服装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周俊恒

校对:翟银银

审核:李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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