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宣传】替诈骗分子刷“流水”,本想躺赚,却吃了牢饭......

文摘   2024-10-14 17:40   辽宁  
用自己银行卡替人收点钱

“帮忙跑腿”到ATM机
或银行柜台取钱

就能轻松获得“跑腿费”?

“活”很简单 “祸”不简单

甚至有人即便知道是犯罪

依然铤而走险
......



案情回顾



!

不久前,海州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接到反诈中心线索,辖区内有“车手”使用银行卡通过柜台办理取款业务,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达七万余元。

接到线索后,民警立即赶赴银行网点,在向银行工作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后,将正在取钱的王某及刘某当场抓获。

经审讯,刘某明知对方有可能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银行卡为诈骗分子提供收款、取现、资金转存相关帮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王某也如实交代自己想办理贷款,轻信了诈骗分子画的“饼”,只要提供银行卡给其“刷流水”,就能提高自己的贷款信用资质,还可以获得高额佣金......在证据面前,二人均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违法行为!


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等帮助行为是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资金的“过墙梯”,同样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为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法律链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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