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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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持续完善。
作者 | 一财评论员
10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十周年暨信用监管成就介绍专题新闻发布会。10年来,我国大力推动信用监管制度全面落地,加快了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截至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归集了全国1.88亿户经营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130.84亿条,依法对外公示。这一系统助力超682万家企业采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公示承诺书退出市场,降低了企业与社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虽然《条例》已经施行10年,但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依然在路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部署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为此,首先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立法。
《条例》已经施行10年,这10年间各方面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包括要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等,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立法也就成为十分迫切的事情。
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尽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其中也提到,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
社会信用立法重点方面包括要着眼于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完善信用评价机制,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在行政审批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等。着眼的重点也就是当前还存在的薄弱环节。
其次是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效力。
在上述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总结道,(过去10年间)改变了政府以强制管理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更多运用柔性手段和市场方式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既减轻了企业负担,也顺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下一步,更要将市场力量和社会监督引入监管全过程。政府监管有力所不能逮的方面,市场力量和社会监督则是张开了一张大网。通过市场和社会监督,既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信息,也可以促进相关主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履行诚信义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就是在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需求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其三是要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信用规范。
《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在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方面的第一条就是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其中要求,要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政务诚信监测评估机制。
由此可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诚信缺失的社会,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无异于空中楼阁,政务诚信要起到表率作用。这也应该成为《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的重要内容。
当前,清理对企业拖欠账款是重要任务,这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高效运行。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拖欠对企业的账款,既有政府方面的因素,也有一些大企业的因素。可以说,这是当前需要严厉规范、今后需要严加防范的重要指向。
总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持续完善。完善立法是基础,严格监管相关部门职责所系、加强社会监督是重要渠道,解决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诚信缺失是迫切任务,维护全方位公平秩序是追求目标。这都需要集社会全体之力共同协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