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维权 | AI生成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之问

文摘   2024-09-29 18:28   黑龙江  

【编者按】自2022年ChatGPT发布以来,包括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以及最新发布的Sora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艺术创作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23年至2024年,全球范围内关于AI生成图片和影像的侵权起诉屡屡发生。从目前已判决案件的结果来看,人工智能生成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比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应受到保护,其生成的艺术作品究竟应该归属于谁?是算法的开发者、使用者还是机器本身?在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系统时,是否构成侵权?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保护传统艺术家的创作动力和合法权益?这一系列问题都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同时也是一年一度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中国美术报》特别策划“AI生成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之问”专题报道,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从法理与案例分析的角度共同讨论人工智能技术给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探讨如何适应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变化。

□ 贺玮/策划


人工智能给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带来的挑战与应对

□ 熊文聪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人工智能的“生成图片”“生成视频”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争议,已然成为业内的热门话题。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诉侵犯著作权案件。法院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受著作权保护,但作者或权利人并非人工智能(AI),也不是AI模型的设计者,而是向AI模型输入提示词并设定相关参数的使用者。


通说认为,创作是一个事实行为,即不以年龄、精神状态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利用符号进行了取舍、安排、设计和组合(以下统称为“自主选择”),并将这种自主选择呈现出来,那就是创作,就能产生特定的智力成果。换句话说,创作就是“自主选择”,或者说创作是对符号表达的完成有实质性智力贡献的行为。


那么,AI会不会自主选择呢?当我们用电脑写小说时,小说的作者当然是人类而不是计算机,因为小说的创作是人的智力贡献,而计算机只是做了一件从人类语言到计算机语言再到人类语言的转码工作,转码即复制,而不是创作。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是转码的结果,也不是机械运行AI设计者或操作者预先设定的程序、模板、参数或提示词的结果。因为“模板、参数或提示词”只是一个粗略的框架或概念,最终呈现的符号表达,其每一次、每一步选择、取舍、编排都不是AI设计者或操作者自己实施或下指令由AI来实施,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设计者或操作者预料不到的。


智力成果必须具有独创性才构成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保护。独创性必须同时满足“独立完成”和“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两个要件,而体现了完成人的个性化表达顶多只能用于证明“独立完成”,却无法证明该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同理,两个符号表达之间是否存在差异,这是个事实查明问题(是不是);而涉案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或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则是个价值取舍问题(应不应当),不能因为涉案智力成果与在先表达存在事实上的差异,便认为该智力成果必然有独创性,必然应当受到保护。


举个例子,笔者是一个不谙绘画的外行,某天兴致大发,在白纸上用彩笔随意画了几笔,该画作具有独创性吗?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吗?显然不具有(不应当受到保护),哪怕它是笔者独立完成的,哪怕它与在先所有图案或画作皆存在视觉可识别的差异,哪怕它无疑体现了笔者的所谓个性化表达。


为什么这样的画作不是作品,不受保护呢?因为它不是财产,不具有稀缺性。著作权法其实是财产法,不应当耗费司法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去保护一个不具有稀缺性的智力成果,也没有必要动用一套法律制度和外部力量去激励本来就不需要产权激励就能够不断产出且市场需求也极低的智力成果。


 绝大多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所以不应当受版权保护,不是因为AI不是自然人、不是作者,而是因为AI生成内容通常都不具有稀缺性,也即不具有独创性,不是作品,故不受保护。我们要时刻认识到,“保护”在私法领域是一个中性词而不是一个褒义词,不是越多的保护就越好,越多的保护,也就意味着给使用该智力成果的他人和社会公众增加了越多的义务和成本,也给我们的司法和执法机关增加了越多的法律执行成本,只有当保护涉案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明显大于保护该智力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时,涉案智力成果才值得保护、才应当保护、才需要保护。相较于之前的技术,人工智能大大降低了创作的成本,使得智力成果和符号表达不再像以往那样稀缺,但这并没有给著作权法带来什么冲击。相反,它为我们重新认识和澄清一些基本概念和规则提供了很好的契机,有助于拨云见日、定分止争。


著作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有财产权。按照经济学原理,财产权的产生与演变,始终是以资源一定程度的稀缺性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资源不稀缺或过于稀缺,都不可能成为财产,也就自然没有设立财产权的必要。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在探讨什么样的规则有助于激励人们对既有财产进行最有效的利用和对潜在财产进行最有效的创造。


在技术环境下,AI已经产生了很多现实例子,如生成图片、音乐、视频等。人们开始担心AI会取代艺术工作者。然而,AI给人类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契机,让我们重新认识人、重新认识艺术。相比于几乎完美无缺的AI,人是不准确的、不快捷的、经常犯错的。而正是这种不完美,才成就了人,才使得人有温度、有厚度、有光彩、有吸引人的地方——包容、体贴、敏感、坚强、勇敢、悲悯。


同时,艺术是创作者和观赏者之间的情感共鸣,杜尚曾说:“艺术家只完成了创作过程中的一部分。观众才是它的完成者,而且,最终的解释权归观众所有。” 人只对同类有情感共鸣。当然,在视觉上,AI生成物已经非常接近乃至在某些方面(清晰度、准确度等)超过人类,但观众一旦知道这是AI画的或生成的,会有本能的拒绝感、不适感,因为是异类,AI也不会感同身受地从观众的视角来创作作品。


在需要承担标识义务的前提下,真正从事艺术创作而非进行简单艺术加工乃至复制搬运的人并不会被AI所取代或者说失业。但如果有一天,AI具有了人类的情感、直觉和同理心,人类可以无条件地全盘接受AI生成物,而不再需要来自同类的艺术创作,则法律的干预也只能到此为止,正可谓:将凯撒的归凯撒,将上帝的归上帝。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智力成果”还是“算力结果”?——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资格问题

□ 刘自钦




生成式人工智能(GAI)是一种基于算法、模型、技术规则生成文本、代码、图片、声音、视频等内容以回应用户输入提示符的新型计算机程序技术。自2022年末OpenAI推出ChatGPT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逐步在文本生成、图像生成、视频和音频生成等技术方面迅速发展。在涉及艺术创作领域,用户利用GAI生成的图片能否取得作品资格这个问题,成为知识产权实务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中,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的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


在我国,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案判定,用户利用GAI(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

理由在于:

第一,涉案图片属于智力成果。

用户选择和安排输入的提示词、设置输入相关参数、选定符合预期图片的行为,都进行了一定智力投入;

第二,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

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设计画面元素、通过输入参数设置画面布局构图,体现了其选择和安排。此外,用户输入和增加提示词、设置和修改相关参数以获得最终生成图片的行为,体现了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因此,用户独立完成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识别差异的涉案图片,图片体现出用户的个性化表达;

第三,涉案图片在外观上与通常的图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用户使用Midjourney生成的图片“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 图片来源:美国版权局案件裁定书


用户将Midjourney生成图片,使用Photoshop编辑修改,再用Gigapixel AI放大Gigapixel AI增强分辨率后的图片 图片来源:美国版权局案件裁定书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在Thaler v. Perlmutter案判定,用户利用GAI生成的图片不构成作品。理由在于:人类对某项成果产生的参与以及最终创造性控制,是该成果获得版权保护的关键。


涉案图片是计算机程序在没有人类参与其产生过程的情形自动生成的成果,因而不属于人类创作的成果。美国版权局在“Zarya of the Dawn”图片案、“Théâtre opéra Spatial”图片案、“SURYAST”图片案中,也以同样理由拒绝对用户利用GAI生成的图片予以版权登记。


美国版权局指出,GAI不会将用户输入的提示词当作产生特定表达结果的具体指令,而是将提示词转化为与训练数据相比照的标记,继而运用算法基于这些标记将随机生成的视觉噪声(如画面噪点)细化为人类可识别的画面。在图片生成过程中,提示词文本会影响但不会决定具体的输出结果。因此,用户无法控制、引导GAI的图片生成过程,无法提前预测GAI的具体输出结果,是GAI决定并完成了图片的大部分表现形式。


“Zarya of the Dawn”图片案中作者使用Midjourney生成后再进行编辑的插图
图片来源:美国版权局案件裁定书


对于G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这个问题,学界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

肯定说的理由包括:



①GAI是人类创作作品的工具。GAI经历的基于人类反馈强化学习(RLHF)训练包含输出排序人工标注流程,这使得GAI生成内容融入人类主观偏好,属于人类智力成果。GAI生成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人类作品完全一致,体现出人类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

②GAI生成图片包含用户以提示词组合、模型选择和参数设定贡献的满足最低限度创造性的选择,图片对这些选择予以固定,用户的输入因传递出以多种形态呈现之感官信息可构成表达;

③AI开发者通过选择数据类型、质量、规模、筛选标准与输入方式,选定、训练、优化创作方向、创作目标与算法模型,标注、反馈和矫正标注输出内容,控制算法运行即内容生成过程,决定算法运行结果的最终表现形式,控制着创作构思并指导创作过程,预先创造了生成内容。


用户输入AI的照片(作为础图像)和梵高的画作《星空》(作为风格图像) 图片来源:美国版权局


SURYAST案中,用户输入AI的照片(作为基础图像)和梵高的画作《星空》(作为风格图像)后,AI生成的SURYAST图片 图片来源:美国版权局


另一方面,否定说的理由包括:



①AI生成内容的方式,是根据算法分析数据找出规律并确定最优策略,再采取该策略产生最佳结果。据此,AI生成内容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处理信息直接产生的结果,排除了用户智力创作的空间与个性发挥余地,与作者基于独特的个性和情感进行的创作相去甚远,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②创作是自由意志直接决定表达性要素的行为,在开发者直接决定AI程序的运行机制、用户选择向AI输入的指令时,都不能凭借其自由意志直接决定AI生成内容的表达要素,用户输入提示词、反复修改提示词类似于老师给学生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时提出修改要求,不构成创作;


③GAI在构思(模型对提示词的动态理解)、执行(模型按照统计规律预测和选择生成内容)、定稿(模型对生成内容的内部调优)这三个创作环节,都全面地、实质地控制了内容素材的选择和安排,用户输入提示词仅仅向GAI提出了输出内容的具体任务要求。

各方意见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对GAI运作模式下用户输入提示词的作用有着不同的认识:


持肯定说者认为,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对GAI生成内容的产生起决定作用,他们将GAI生成图片视为人类创作的“智力成果”;


相反,持否定说者认为,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并未直接决定GAI生成内容的表达性要素,他们将GAI生成图片视为GAI输出的“算力结果”。解决分歧的关键,是在现有技术层面对GAI技术、GAI运行原理形成科学认知,正确看待用户输入提示词与GAI生成图片表达性要素之间的联系,以用户是否通过输入提示词直接决定GAI生成图片表达性要素为准,判断用户是否从事了直接产生图片的智力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


此外,除了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判断G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外,还应对包含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予以整体考量,明确GAI生成图片在实证法中的法律定性。■


(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教师)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以侵害奥特曼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为例

□ 魏德





随着GAI(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其在内容创作领域的运用日益广泛。同时,GAI的快速进步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保护问题,给传统版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从输出端来看,GAI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生成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的AIGC平台侵权责任判决“侵害奥特曼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案”(案号:【2024】粤0192民初113号)中得到了司法回应。


“奥特曼”作品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某文化公司(原告)签订《授权证明》,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独占授权给原告,并授予原告维权权利。2023年12月下旬,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的Tab网站(此为化名),能生成出与奥特曼形象高度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图片。具体生成方式为:用户在Tab网站的AI绘画模块对话框中输入提示词“生成奥特曼”,网站随即在示例图区显示一张与涉案奥特曼形象一致的图片;若输入“奥特曼拼接长发”,则可生成一幅保留了奥特曼特征且融合了长发元素的新图片;若输入“生成插画风格的奥特曼”,则可生成一幅插画风格的奥特曼图片,同样保留了奥特曼的显著特征。以上生成的图片都可供用户查看和下载。


原告以Tab网站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被告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提供GAI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改编权。


迪迦奥特曼复合型原图与 Tab 网站生成的主要图片截图对比 图片来源: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在著作权法的体系中,被告的过错是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被告是否充分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是评估其过错的关键。本案系使用者利用GAI生成侵权内容的情形。法院根据被告(GAI服务提供者)欠缺投诉举报机制、未向用户提示潜在侵权风险、对生成内容缺乏显著标识这三个因素,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承担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责任,GAI服务提供者究竟要履行何种注意义务?下文将结合本案对本问题作出解答。


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第15条规定,GAI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然而,在本案中,截至开庭之日,被告经营的Tab网站并未建立相关投诉举报机制,使得权利人难以通过投诉举报机制来保护其著作权。为了避免产生这一问题,GAI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并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确保公众能够有效地进行投诉和举报。同时,被告还应加强内部处理机制的建设,确保投诉和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切实履行提示义务。

《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GAI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并应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提示用户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为满足该注意义务,GAI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协议中向使用者告知使用生成内容时的知识产权相关风险,并与使用者约定关于知识产权问题识别的责任与义务。为预防潜在争议,双方应明确约定涵盖输入内容的权利分配、生成内容的权属以及生成内容的使用限制等各项条款。此外,GAI提供者还可以通过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公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严格落实标识责任。

根据《办法》第12条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第17条的规定,GAI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生成物时,应进行显著标识。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导致公众可能产生混淆和误认。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GAI提供者应当在生成内容的合理位置加入显著标识,明确告知公众该内容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以保障并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此外,GAI服务提供者还应当确保所添加的标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可能的误解和混淆。


四、其他合理注意义务。

《办法》第4条规定,提供和使用GAI服务时应当尊重知识产权。然而,《办法》并未就使用者利用GAI生成侵权内容的情形给出明确的责任界定,这就在实质上加大了平台的注意义务,从而对平台的合规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著作权保护层面,除了前述提及的三项注意义务以外,GAI服务提供者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专门负责语料及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并制定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2)根据国家政策变动和第三方投诉情况,及时更新和调整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3)对计划用于模型训练的语料,严格筛查其主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确保不采用任何存在著作权侵权的语料进行训练;


(4)建立作者退出机制以增加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即在作者明确表示反对GAI服务提供者使用其作品时,GAI服务提供者应当停止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的最后强调“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该论述体现了现阶段避免过度加重GAI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司法立场,以尽可能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不过,GAI服务提供者并不可因此而忽视当前存在的合规风险,仍需严格遵守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从而确保所生成内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展望未来,随着AI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新的应用模式和场景的不断涌现,GAI服务提供者及相关主体应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自律性,严格遵守伦理原则和相关法规,确保AI技术的合理使用和正向发展,从而营造良好、健康的AI生态环境,让AI技术真正造福人类。■


(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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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深圳文联

编辑:任丽阳

审核:陈庆吉 李彩秋

监制:郭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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