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人去金三角打“黑工”, 曾某某被判刑,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民生   2024-12-19 11:41   老挝  


在国门之畔,法律的防线严密且庄重,守护着国家的主权与民众的安宁。然而,总有人妄图突破这道防线,在阴影中策划着罪恶的行径。

案  情  回  顾

2023 年 4 月,曾某某为赚取孙某某(另案处理)承诺的介绍费,明知孙某某在老挝金三角某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明知胡某某无护照,仍以高薪诱惑胡某某偷渡境外,并将胡某某身份证等信息提供给孙某某。孙某某通过公司财务联系罗某某(另案处理)为胡某某购买从赣州到昆明的火车票,并告知了曾某某出行时间,5 月 16 日罗某某给曾某某打款 500 元。次日,曾某某送胡某某至赣州西站,胡某某按安排乘车经转抵达昆明,后又根据孙某某的安排统一乘车前往景洪市并入住安排好的出租房。5 月 19 日被景洪市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被江西警方遣返。

 2023年6月26日,曾某某在赣州某酒店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对其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获取孙某某许诺的好处,明知孙某某欲组织他人偷渡至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在孙某某的指挥下,引诱、运输胡某某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曾某某的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检  察  官  提  醒

偷渡国门,无论亲为还是助人,皆为犯罪。此行为既损国家主权,又乱边境秩序,更将个人安危弃之不顾。国法昭昭,岂容践踏,莫存侥幸,莫试法威!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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