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冬季行动”
象山县公安局集中开展
第三次集中清查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1月18日晚
东陈派出所与东陈交警中队
在联合设卡盘查中
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笑气”的车辆
抓获违法人员3人
现场查扣“笑气”40罐
当晚8时许
在茅洋高速口卡点
民警吕国靖打开一辆汽车后备箱时
发现后备箱摆放着10个包装箱
车内人员张某(化名)
陈某(化名)、李某(化名)
忙向民警解释
“包装箱内装的是热水瓶!”
面对民警进一步询问
该三人神情紧张、言辞闪烁
于是民警将该三人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据陈某交代
1月17日
他与张某二人在线上购买40瓶“笑气”
次日前往外地交易后
返回象山
途经茅洋高速口被查获
目前
张某、陈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警方提醒
“笑气”已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以及使用“笑气”都是违法的
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
并做到“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
在生活中遇到有人吸食“笑气”的情况
一定要及时远离
并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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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象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