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摘   2025-01-03 15:53   云南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规〔202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管理,保障灭火救援用水,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市政规划道路(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城市市政规划道路以外的乡镇、村庄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乡村消火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四)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住宅消火栓)。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乡村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乡村消火栓的补建、维护和消防用水等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由负责维护的单位承担。


住宅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投资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维护经费可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对在消火栓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供水、物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市政规划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征询消防部门的意见。


供水企业在拟定供水管网延伸、调整和改造计划时,应当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制定消火栓设置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已经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结合供水设施的布局设置消火栓。


第九条  市政、乡村消火栓的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村消火栓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单位、住宅消火栓的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和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铺设消火栓供水管线。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消火栓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和《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的规定,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消防部门根据实际督促相关主体制定整改计划,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增建、补建或者修复性建设:


(一)消火栓设置数量不足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定的。


(二)供水管网用水流量和压力不能满足消防救援要求的。


(三)消火栓、供水管网损毁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增建、补建或者修复性建设的情形。


在规定地点补建消火栓确有困难,经当地消防部门同意,可以就近将消火栓设置在便于消防救援的位置。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消防部门同意。因施工或者停止供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当地消防部门。


没有设置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网或者消防给水不足的乡镇、村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消防水枪、水带等装备,保证灭火救援的需要。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连片村庄范围内的消火栓和供水管网设置应当符合《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的规定。


因古宅民居、历史文物、村庄布局等历史因素导致消火栓和供水管网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当地消防部门督促相关主体制定修复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消火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区域的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乡村消火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保养;单位、住宅消火栓根据权属划分或者合同约定,由产权单位、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每半年对消火栓进行1次试水,及时清除消火栓内的污水。


(二)每年进行1次消火栓维护保养,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


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消火栓进行专门检查。


第十七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公益性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在确保消防用水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供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提前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发生火灾时,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调度的要求,保障灭火救援供水需要。


第十八条  消防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灭火演练等活动开展消火栓巡查、编号及建档工作,巡查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护、维修。


消防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爱护消火栓的意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未履行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消火栓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公告〔2014〕15号)同时废止。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大理州人民政府网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主要发布我州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重要政务信息,州政府重要工作以及突发事件信息,是群众了解大理的重要窗口。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