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周茹绘
10月20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名买车”引发的纠纷,法院以《借名买车协议》无效,影响市场规范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阿某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便找叶某帮忙,叶某与阿某签订《借名买车协议》,约定阿某借用叶某的身份信息贷款购买一台小型轿车并办理车辆登记,首付款及每月还款金额由阿某转账给叶某,阿某向叶某支付补偿金4000元。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2万元。
车辆购买手续办完后,阿某仅向叶某支付了两个月贷款,便不再支付余款。6月20日,叶某将车辆要回,要求阿某继续支付车辆贷款并承担违约金,二人因此产生纠纷。9月18日,叶某将阿某起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要求阿某继续支付贷款及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借叶某名义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叶某名下,看似为买卖合同,但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借名贷款买车”看似互惠互利,实则扰乱市场规范秩序,还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名买车”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实际购车人来说,如果被借名人反悔,可能导致钱车两失;对于被借名的人而言,如果实际购车人不按时偿还贷款,自己可能背负偿还车贷等责任。
监制 / 热斯克力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