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心存侥幸,觉得不报组织也不会被查到......”
政务
2024-11-20 17:18
湖南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