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乌尔禾区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提示

政务   2025-01-10 21:22   新疆  



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节日喜庆、营造氛围的传统习俗,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乌尔禾区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项提示如下:


一、正确选购烟花爆竹


1.应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销售点购买,目前乌尔禾辖区取得资质的零售店2个:


(1)玉龙广场后方停车场


联系方式:刘女士18196002888


(2)乌尔禾区凤翔小区文化馆旁空地


联系方式:欧阳女士13629978023


2.应选购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型、无漏药的产品。


3.应选购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中文燃放说明的产品。如:是否有警示语、燃放方法(如何选择地点、时间、操作方法等)、燃放过程中注意事项等。


4.选购的烟花爆竹产品引火线应完好无破损。


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


1.燃放时要注意人身安全。燃放前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及燃放注意事项;不将头伸向烟花爆竹的正上方点火或察看点燃后熄灭的烟花爆竹;不对未点燃的烟花爆竹进行二次点燃;不用一个烟花去点另一个;禁止用燃放的烟花爆竹寻衅滋事、戏耍或伤害他人。


2.燃放烟花爆竹时,燃放者应站在侧风方向,避免烟花火星溅到身上。点燃烟花爆竹后,应迅速撤离到安全位置,等待烟花爆竹燃放完毕。如遇哑炮,不要立即靠近查看或用手去拿,应等待15分钟后,再采取安全的方法进行处理。


3.燃放地点要安全。选择指定地方燃放,并与燃放的烟花爆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燃放时应注意周边人、车的安全,不可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燃放的烟花、悬挂燃放鞭炮,以防伤人,避免鞭炮残余火蹿入、掉落到可燃物上。


4.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居民请及时清理阳台、楼道可燃杂物。室内无人时,请关闭好窗户,收拾好阳台存放的物品。


5.加强未成年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不得在室内、楼道内、地下室等部位燃放,燃放时应注意安全,禁止向窨井投放烟花爆竹,以免发生爆炸,儿童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监护。


6.请不要超量购买烟花爆竹,烟花爆竹请小心保管存放,不要靠近火源。


7.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进行灭火处理。


8.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车辆等交通工具。


9.燃放烟花爆竹受伤后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三、烟花爆竹燃放点位


1.龙翔小区26栋、62栋旁;


2.瑞翔小区10、13栋旁;


3.百口泉玛湖商业街区路段空置区域百口泉中心路至大沙河路以东;


4.凤翔小区16、17栋前。


四、禁放区域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法律法规知识普及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经营罪)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6.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通讯员:张振业

供稿单位:乌尔禾区应急管理局

单位审核人:陈新

乌尔禾零距离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委、区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