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所托非人”,后果很严重!——建阳一女子因“共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政务   2025-01-23 20:48   福建  
快过年了
可南平的江女士却摊上事了
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建阳交警依法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且是建阳
以危险驾驶“共犯”入刑的首案


法律绳上俩蚂蚱,刑事责任逃不掉!

案情还原

1月12日凌晨,江女士驾车带其朋友林先生到建阳童游某烧烤店参加聚会,席间与好友交杯换盏,二人均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林先生又提出要去吃炖罐,江女士本打算叫上代驾,但林先生觉得炖罐店就在附近,自告奋勇帮忙江女士开车。江女士不但没有阻止,反而放任林先生酒后驾驶。结果驶出没多久,就与其他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交通事故。

经检测,林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为239.1mg/100ml,系深度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交警建阳大队依法立刑事案件侦查,但涉案嫌疑人除了林先生,案发时明明坐在副驾驶位并未开车的江女士也赫然在列。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 余崇亮


“江女士作为机动车控制人,明知林先生醉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其驾驶上路行驶,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实际提供车辆让其驾驶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所以江女士、林先生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均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

明知对方喝了酒,还把车借给对方开

所托非人

同样不可取


那么什么情况下

会让自己一不小心就变成了

危险驾驶共犯呢?

危险驾驶

哪些行为会成为危险驾驶共犯?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现在知道为啥了吧?
要记住不仅自己不能酒驾
也不能让喝了酒的其他人驾车



建 阳 交 警 提 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不仅仅是句口号,更是铁律!
把酒后禁驾四个字抛之脑后
最终吃亏的是自己
同时提醒大家,监督身边人
严格遵守酒后不开车的原则
不要以身试法!


来源:建阳交警大队


制作:建阳区融媒体中心

初审:姚颖洁

复审:林晞  

终审:吴淑媛

投稿邮箱:jyxwb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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