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群众利益,规范房地产企业宣传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在营销活动中的宣传行为进行提醒告诫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商品房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五、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六、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无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不得发布广告。
七、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八、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九、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十、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必须明码标价。
十一、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十二、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三、房地产广告不得涉及各类导向问题;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作广告宣传;不得借庆祝建党、建国、建军等名义作广告宣传。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全市各房地产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12345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