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17时50分,谷城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通过“蓝天卫士”秸秆禁烧监控平台发现1起火点告警,立即组织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王XX,谷城县城关镇XX社区人,在位于谷城县城关镇XX社区自家耕地露天焚烧南瓜秧和杂草,产生的烟尘引起“蓝天卫士”报警,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制止扑灭明火,并对黑斑进行翻耕,当事人对其露天焚烧秸秆(南瓜秧和杂草)的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王xx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