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重大变动,怎样重新报批环评

时事   2024-11-05 08:00   北京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迄今为止,生态环境部(含原环境保护部)共6次发布了重大变动清单,涉及30个具体行业和一个大类行业,现整理如下。
2015年,发布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建设、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9个)

2016年,发布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1个)

2018年,发布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14个)

2019年,发布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5个)

2020年,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1个大类)

2024年,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海洋函〔2024〕241号)(1个)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汇总




2015年6月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一、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二、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

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

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三、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

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

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

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冷却方式变化。

8.排烟形式变化(包括排烟方式变化、排烟冷却塔直径变大等)或排烟高度降低。

环境保护措施:

9.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风险增大。

10.降噪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厂界噪声排放增加(声环境评价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

四、煤炭将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设计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10%及以上。

3.增加开采煤层。

地点:

4.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

5.首采区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6.开采方式变化: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

7.采煤方法变化: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

环境保护措施:

8.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五、油气管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线路或伴行道路增加长度达到原线路总长度的30%及以上。

2.输油或输气管道设计输量或设计管径增大。

地点:

3.管道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内新增除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外的永久占地;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管道敷设方式或穿跨越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方案发生变化。

4.具有油品储存功能的站场或压气站的建设地点或数量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5.输送物料的种类由输送其他种类介质变为输送原油或成品油;输送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6.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六、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货共线。

规模:

2.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3.车站数量增加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

4.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5.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地点:

6.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7.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8.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选址发生变化。

9.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生产工艺:

10.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涉及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全线环境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1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50公里/小时及以上;列车对数增加30对及以上;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及以上;货运铁路车辆轴重增加5吨及以上。

12.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类型发生变化。

13.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车站等主要工程内容,或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线路敷设方式由地下线改地上线。

环境保护措施:

14.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车道数或设计车速增加。

2.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地点:

3.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4.工程线路、服务区等附属设施或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5.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生产工艺:

6.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服务区等主要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7.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八、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码头性质发生变动,如干散货、液体散货、集装箱、多用途、件杂货、通用码头等各类码头之间的转化。

规模:

2.码头工程泊位数量增加、等级提高、新增罐区(堆场)等工程内容。

3.码头设计通过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工程占地和用海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疏浚面积)增加30%及以上。

5.危险品储罐数量增加30%及以上。

地点:

6.工程组成中码头岸线、航道、防波堤位置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

7.集装箱危险品堆场位置发生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生产工艺:

8.干散货码头装卸方式、堆场堆存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大气污染源强增大。

9.集装箱码头增加危险品箱装卸作业、洗箱作业或堆场。

10.集装箱危险品装卸、堆场、液化码头新增危险品货类(国际危险品分类:9类),或新增同一货类中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更大的货种。

环境保护措施:

11.矿石码头堆场防尘、液化码头油气回收、集装箱码头压载水灭活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九、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一次炼油加工能力、乙烯裂解加工能力增大30%及以上;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30%及以上。2.新增以下重点生产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包括:石油炼制工业的催化连续重整、催化裂化、延迟焦化、溶剂脱沥青、对二甲苯(PX)等,石油化工工业的丙烯腈、精对苯二甲酸(PTA)、环氧丙烷(PO)、氯乙烯(VCM)等。

3.新增重点生产装置外的其他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并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地点:

4.项目重新选址,或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或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

5.厂外油品、化学品、污水管线路由调整,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

生产工艺:

6.原料方案、产品方案等工程方案发生变化。7.生产装置工艺调整或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8.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2018年1月30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一、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浆、造纸、浆纸联合(含林浆纸一体化)以及纸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木浆或非木浆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废纸制浆或造纸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制浆、造纸原料或工艺变化,或新增漂白、脱墨、制浆废液处理、化学品制备工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二、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兽用药品及医药中间体制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规模:

1.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学合成类、提取类药品、生物工程类药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发酵制药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生物发酵制药的发酵、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化学合成类制药的化学反应(缩合、裂解、成盐等)、精制、分离、干燥工艺变化,或提取类制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中药类制药的净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生物工程类制药的工程菌扩大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混装制剂制药粉碎、过滤、配制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9.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三、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农药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化学合成农药新增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生物发酵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设地点:

3.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新增主要产品品种,主要生产工艺(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制剂加工等工序)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9.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四、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氮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铵等主要氮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气化、净化等主要生产单元的工艺变化,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8.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五、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纺织品制造和服装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纺织品制造洗毛、染整、脱胶或缫丝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规模增加50%及以上;服装制造湿法印花、染色或水洗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规模增加50%及以上(100万件/年以下的除外)。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纺织品制造新增洗毛、染整、脱胶、缫丝工序,服装制造新增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序,或上述工序工艺、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六、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制革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生皮至蓝湿革、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七、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甘蔗、甜菜日加工能力,或原糖、成品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工艺改为以农作物甘蔗、甜菜制作原糖工艺。

4.产品方案调整或清净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八、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规模:

1.主镀槽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电镀生产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镀种类型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主要生产工艺变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九、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包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冷轧(含酸洗和涂镀)工序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烧结、炼铁、炼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球团、轧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生产工艺流程、参数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化。

十、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1.焦炭(含兰炭)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常规机焦炉及热回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宽度增大或孔数增加;半焦(兰炭)炭化炉数量增加或单炉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装煤方式、煤气净化工艺或厂内综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艺、化学产品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主要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7.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8.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9.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十一、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平板玻璃以及电子工业玻璃太阳能电池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玻璃熔窑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新增在线镀膜工序。

4.纯氧助燃改为空气助燃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水、熔窑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熔窑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十二、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增加20%及以上;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或配套矿山、废石场选址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增加协同处置处理工序(单元),或增加旁路放风系统并设置单独排气筒。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类别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6.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8.窑尾、窑头废气治理设施及工艺变化,或增加独立热源进行烘干,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9.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0.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暂存产生的渗滤液处理工艺由入窑高温段焚烧改为其他处理方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十三、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铜、铅、锌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冶炼炉窑炉型、数量、规格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含二次资源、再生资源)、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十四、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以及配套铝用炭素的铝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氧化铝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铝电解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赤泥堆场、电解槽大修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氧化铝生产、石油焦煅烧工艺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赤泥堆存方式由干法改为湿法或半干法,由半干法改为湿法;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2019年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一、淀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淀粉或淀粉制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原料变更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排放量增加。

4.因辅料或产品改变新增工艺设备或变更生产工艺,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因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860.2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改为农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二、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5.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三、肥料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氮肥制造执行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相关规定。 

规模:

1.磷酸(湿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等主要磷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硫酸钾镁肥等主要钾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学方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掺混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单一品种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设地点:

5.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6.新增肥料产品品种,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

8.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团粒型、熔体型、掺混型)变为化学方法(料浆法)。

9.主要生产单元工艺发生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发生变化(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除外),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0.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11.锅炉烟囱或主要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3.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4.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四、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或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镁冶炼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4.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种类或性质)变化或燃料由外供变为自产,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933、HJ935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五、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生产镍、钴、锡、锑、汞金属的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镍、钴、锡、锑原生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含镍、钴、锡、锑等金属废物处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汞冶炼生产能力增加。

建设地点:

4.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5.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HJ931、HJ934、HJ936、HJ937、HJ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对应的冶炼炉窑炉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燃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931、HJ934、HJ936、HJ937、HJ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2016年8月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对工程最终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梳理对比,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当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一般变动只需备案。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环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明确属于工程拆迁的建筑物不列为环境敏感目标,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验收调查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都应列为环境敏感目标,确保满足有关环境标准要求。

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1.电压等级升高。

2.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超过原数量的30%。

3.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4.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串补站站址位移超过500米。

5.输电线路横向位移超出5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6.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进入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7.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的电磁和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

8.变电站由户内布置变为户外布置。

9.输电线路由地下电缆改为架空线路。

10.输电线路同塔多回架设改为多条线路架设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2020年12月13日,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3日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2024年6月2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海洋函〔2024〕24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8日

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 行 )

性质:
1.主要建设内容由海洋油气开发转变为其他类型。
规模:
2.原油或天然气年产油当量增大 30%及以上。
3.原油或天然气储罐总容量增加 30%及以上。
4.新钻井数量增加 30%及以上。
5.原油或油水混合集输干管长度增加 10%及以上,或其他管缆总长度增加 30%及以上。
地点:
6.生产设施位置调整导致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超过原环评结果。
7.管缆穿越新的环境保护目标,或在环境敏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路由发生变动,无害化穿(跨)越方式除外。
生产工艺(含施工工艺):
8.原油或油水混合物运输方式发生调整。管道输送物料种类由生产水、天然气等其他种类介质变为原油或油水混合物。
9.原油、油水混输管道由双层结构变为单层结构,或输送量超出管道原设计最大输送能力。
10.表层套管下入深度减小 30%及以上或防喷器组等井控装置压力等级降低。
11.开采方式由天然能量开发调整为水压驱动、化学驱动、热力驱、微生物驱、气驱等非天然能量驱动;工程内容增加压裂等储层改造方式。
12.最大允许井底注入压力与最小地层破裂压力比值增大。
13.管缆施工方式发生变化,并导致环境敏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超过原环评结果(如环境敏感区内海底表面敷设调整为挖沟铺设,定向钻等无害化穿(跨)越调整为施工扰动性穿越等)。
环境保护措施:
14.新增废水/钻井液/钻屑排放口、排放口位置调整或排放方式变化(如水下排放口调整为表层排放口,排放口向环境敏感区方向移动等),导致环境敏感区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超过原环评结果。
15.滩海陆采油气田、海上油气田陆岸生产设施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16.滩海陆采油气田、海上油气田陆岸生产设施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加重。
17.配套溢油拦截、事故废水暂存等主要环境风险应急设施、物资变化,导致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
其他:
18.建设地点、生产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等变动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
(2)海上生产设施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或年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
(3)入海钻屑、钻井液最大排放速率增大 10%及以上或排放总量增加 30%及以上。
(4)陆岸生产设施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相应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相应噪声污染影响加重的;位于达标区,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
19.其他可能导致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或环境风险显著增大的变动。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 150 项“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所列环境敏感区,本清单中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海洋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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