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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心目中,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都是金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他们都在推动着国家的发展和建设。
恒大人寿变为“海港人寿”
华夏人寿变为“瑞众人寿”
天安人寿变为“中汇人寿”
易安财险变为“比亚迪财险”
但在保险伴我一生看来,保险和别的金融机构相比,最让人放心的一点,就是无论公司有什么变数,客户保单基本利益都不会受任何的影响。
在我国,就曾有三大保险巨头都宣布了破产,这三家公司,到底是谁?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我们的保单该怎么办?
人们普遍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感不强,是因为他们的主业是销售,利润不高。
但其实,我国的许多保险公司,却有着相当的经济实力。2023年,在最新的中国500强公司排名数据中,共有11家保险公司上榜,其中平安保险的排名更是高居第四,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国家金融和商业体系中的地位之重。
医疗险、意外险、养老险等更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虽然市面上的产品是五花八门,但对大多数家庭而言,保险总是一把保护伞。而哪怕在国家层面,有些保险甚至被列入了国家的福利体系,政府会对他们进行推广。
从这一点来说,保险业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尽管保险业发展迅速,但发展好也不意味着没有风险,曾经倒闭的三大保险公司就是前车之鉴。
1、国信人寿因管理不善而宣告破产。
国信人寿是第一家倒闭的保险公司。
国信人寿成立十多年,刚成立之初,竞争并不是很强,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的发展也越来越好,国信人寿在整个保险业的竞争中,占据了很大的优势,渐渐成为了保险业的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
但是因为国信人寿的内部经营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了公司出现巨大的风险,最终在保监会的监管之下,最终走向了倒闭。
2、东方人寿因 IPO而倒闭。
然而最终因为资金链断了,再也无法支撑下去,最终,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他们也宣布了破产。
3、安邦保险公司由于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丧失了竞争优势,最终导致了破产。
客户资源越多,他们的竞争能力就越强。但安邦保险在发展的黄金时期,却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原因是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各种违规问题。
那这三大保险公司先后倒闭,客户购买的保单都怎么样了?事实上,保险公司的倒闭并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什么经济上的损失。
原来 ,保险公司并非不会破产,而是我国监管很强大。
也就是说,监管单位的一系列管理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保持充足。同时也从前端规避了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
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极小。
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得分几步:
①监管
②接管
③兼并或指定
无论保险公司被监管还是接管或者极端情况下出现了破产,大家其实不用紧张,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会由另一家保险公司接手,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接,则会由银保监会进行指定。消费者的保单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
那么保险公司一破产,购买过保险的客户的权益怎么办?出险遇到理赔该找谁?
先给大家吃颗定心丸:别担心!客户的保单完全不会受影响。保险公司解散和其它公司有本质的不同,国家强大的监管体系 ,能确保你的保障依然还在,遇到理赔也一定有人管。
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保险法》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机制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机制四、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机制五、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机制六、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机制七、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机制八、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机制九、再保机制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机制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所以,我们大可以放心去买保险了,不必战战兢兢提心吊胆,不管你买几百几千,还是几万几十万,都不用害怕以后保费打水漂,因为总会有人出面替我们兜着风险,但是不买保险,风险就只能自己兜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