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的吉隆口岸营商环境,规范开展吉隆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口岸卫生责任体系。根据2024年12月24日,吉隆县人民政府和吉隆海关签订口岸卫生监督合作备忘录要求,吉隆镇辖区经商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卫生监督工作(不包括热索口岸限定区域、帮兴进出口货物查验场、吉隆边民互市贸易市场海关监管场所)由吉隆县卫健委承担,现将卫健委关于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证对象
吉隆镇辖区(不包括热索口岸限定区域、帮兴进出口货物查验场、吉隆边民互市贸易市场海关监管场所)从事提供住宿、洗浴会所,大型歌舞厅,美容美发等服务的经商户。
二.办证时间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各经商户合理安排时间前往规定地点办理相关证书,我委办证时间拟定于(2025年2月11至2025年4月15日),办证地点吉隆县政务服务大厅10号(卫健委窗口)。
三.办证所需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扫码复印);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请按照各自营业类型扫码复印);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5. 取得《卫生许可证》,请及时前往吉隆海关,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吉隆海关业务更换电话:0891-6283444。
望吉隆镇辖区(不包括热索口岸限定区域、帮兴进出口货物查验场、吉隆边民互市贸易市场海关监管场所)经商户积极配合,按照公告要求及时更换《卫生许可证》,为共同维护我县公民健康和市场秩序。
吉隆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1日
来源:吉隆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次仁央宗
初审:温蜀锋
复审:邓诗霞
终审:齐志强
投稿邮箱:jilongxian@wxrk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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