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广西梧州一村民137亩林地林权证被撤销后的“失而复得”

政务   2024-11-07 09:44   北京  


“真心感谢梧州市检察院,让我拿回了我自己的林地,我的后半生有着落了。”陆某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陆某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的一名普通村民,多年前其林地被侵占,林权证还被法院撤销。在梧州市检察院的帮助下,陆某某最终拿回属于自己的林地。


案涉林地


日前,记者在跟随最高人民检察院赴广西开展“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集中采访活动中了解到了这一起案例。目前,陆某某已经在拿回的林地上种上了桉树,等收获年份到了,会有一笔不菲的收入,保证今后的养老生活。


该案承办人、梧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海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山林权属纠纷往往涉及较多群众、争议持续时间较长,处理结果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梧州市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持续深化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纾解群众“急难愁盼”。


137亩林地林权证被撤销


“从我爸爸开始,我们就一直种这片林地,并且一直办理有产权证,为什么会给我们撤销呢?”


陆某某介绍,山林被他人侵占转包后,其起诉后对方在民事诉讼中败诉,承担清退山林退还林地,支付相应租金的情况下,对方转而提起林权登记行政诉讼,败诉后又另提起撤销林权证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其林权证。


这起撤销林权证的诉讼,由某县某村五组于2021年4月13日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县林业局审核并由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陆某某的006号《林权证》。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


该院审理查明,某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0日将006号林权证颁发给陆某某,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某村三组集体,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陆某某。某村五组称,2020年6月方知陆某某持有的上述林权证登记有案涉林地。某村五组认为陆某某林权证林地权属应为某村五组,颁发林权证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林权证》。


法院认为,某村五组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陆某某的006号林权证林权登记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陆某某的006号林权登记。某村三组、陆某某不服,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陆某某认为,在林权登记行政判决中,一审、二审法院在对方当事人超出法律规定起诉期限,未能提供任何《山林承包使用证》或《林权证》等直接证据来证实本案所涉争议林地为对方当事人所有,反而在陆某某既提供“三定时期”县人民政府、县某乡人民政府联合颁发给其父亲的《山林承包使用证》,又提供2009年林改时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其本人的《林权证》情况下,未作实地勘查,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撤销《林权证》的判决,其不能接受也无法理解。因此,陆某某向梧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介入发现

违反证据采信规则


李海文介绍,在受理陆某某监督申请后,梧州市检察院开展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审查某村五组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二是审查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陆某某案涉林权证的林权登记事实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李海文表示,检察官办案组赴某县案涉林地现场勘验,通过无人机、卫星定位等技术,对案涉林地基本情况、林木生长情况等进行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及向行政机关了解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分歧及案件背景,进一步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此外,查阅调取行政调处案件卷宗、关联民事案件卷宗,发现新证据。


据介绍,通过赴某县某镇调取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卷宗,检察官办案组发现某村五组已于2017年12月知悉陆某某于2009年获得案涉林权证,于2019年4月向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林地权属纠纷调处,该事实对认定某村五组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十分关键。据此,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6月某村五组方明知陆某某林权证的存在”证据不足,某村五组于2017年12月知悉某县林业局作出的案涉林权证内容,于2021年4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此外,检察机关办案组通过向某县人民法院调取与本案相关联的陆某某与某村五组、李某1、李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诉讼案卷,发现某村五组原组长在本案一审庭审出庭对林权现场勘界确认表中其个人签字予以否认,并表示没有参加当时的边界指认,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对该问题作相反陈述。鉴于此人为原某村五组组长身份,与某村五组利益紧密相关,在不同且相关联案件中对同一问题作出相反、不稳定的陈述,本案的一审行政判决以此人的证人证言否定案涉林权证的效力,违反了证据采信规则。


山林使用权的“失而复得”


梧州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21日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申请人陆某某及其代理人,其他当事人某村五组诉讼代表人、代理人,某县林业局委托代理人、某村三组诉讼代表人参加听证,邀请三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两名证人作为某村五组的证人在听证会上作证。


检察官办案组向案件当事人出示调取的新证据并进行质证,并经过当事人陈述、听证员、检察官提问、当事人发表陈述意见等环节,对于检察机关归纳的“某村五组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一证人在庭审中称在林权现场勘界图中未签字,是否属实”两个听证议题,听证员认为该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在开展陆某某林权证登记期间一证人在林权勘界图中的签字属实。


李海文介绍,对本案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梧州市检察院认为该案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以及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于2022年7月22日向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自治区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3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于2023年9月4日作出(2023)桂行再15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某县某镇某五小组的诉讼请求,陆某某名下137.6亩山林使用权“失而复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林地“失而复得”后,陆某某给李海文寄去感谢信表达感激。感谢信中写道:“衷心对您和为案件公正处理而努力付出的检察人员表示崇高的敬意!”




来源:红星新闻客户端
记者:祁彪
编辑:刘畅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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