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
对陈万雄等人交通违法行为拟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9日
丨编辑:谢凌宇、滕昌平
丨校对:蔡华宇
丨审核:杨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