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低层住户能否要求补偿?

文摘   2024-10-09 11:30   河北  

基本案情


济南市章丘区某5层住宅楼1单元共有10户业主,2023年初,全体业主对本单元加装一部5层3站3门电梯达成一致意见,分别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上签字捺印,由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确认,并先后在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在增设电梯施工中,1楼2户业主张某、李某因影响其采光等提出反对意见要求高层业主给予补偿。经社区调解后,张某、李某要求最低支付每户补偿1.5万元,但楼上业主最多同意支付每户1万元。因调解未果,孙某等5户同意加装电梯的高层业主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停止阻挠施工。张某、李某提出反诉,以对房屋采光、隐私、价值造成影响为由,要求孙某等5户业主支付1楼补偿金每户3万元。

案件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某等5户业主作为老旧小区高层住户,申请加装电梯目的在于改善其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全体业主签字同意增装电梯,加装电梯所需要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因此,张某、李某不应对加装电梯施工加以阻挠。但考虑到张某、李某等1楼业主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享受到加装电梯带来的出行便利,且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后确实会对1楼房屋的通风、采光、出租收益、升值空间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孙某等5名住户作为加装电梯的受益人,应对张某、李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并在社区组织双方调解的基础上,判决孙某等分别支付张某、李某补偿款13000元。案件审结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并相约来到法院,在法官见证下过付了补偿款项。

法官说法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能够为高层住户,特别是“一老一幼”、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出行提供方便,既完善了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也提高了群众的生活品质,是一项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各住户应支持加装电梯工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在给高层住户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如果对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出行方式乃至房屋价值等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应给予低层住户一定补偿。面对加装电梯过程中造成的权利冲突和影响,邻里之间应本着友好睦邻、互让互谅、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共同营造舒心便利、邻里和睦的生活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章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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