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第二期民营提质争效贷面向以下企业:
1.截至2024年10月27日(含),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
2.依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为非国有独资、非国有控股的;
3.当前正常生产经营且有流动性需求;
4.未享受2023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提质增产争效专项资金贷款”和2024年第一期民营提质争效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除特别标明外,含个体工商户)。
第二期民营提质争效贷于2024年10月27日上线,因此公司成立日期应早于2023年10月27日(含),且期间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符合政策规定。依据《公司法》,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须满足本政策文件中“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规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小微企业主的个人贷款、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个人用途的贷款,因不满足“用于生产经营”条件,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为集中有限资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乡村振兴、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等重点领域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充分发挥政策作用,鼓励银行业机构对企业发放新增贷款、贷款期限较长的贷款,线上循环贷不纳入本次政策支持范围。
来源:福建发布综合福建省财政厅
更多精彩↓↓请关注福州日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