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一环
近日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携手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同发布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通过法律途径更加有效地解决全市范围内的物业纠纷
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诚信履约
其中
开平一案例上榜
朱某、徐某在开平某小区购置商品房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8年7月,两人因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获得一张5000元的物业费现金券作为补偿。同年12月,开发商再次向小区业主发放福利,朱某、徐某又收获一张4000元的物业费现金券。然而,物业公司在抵扣了5000元物业费后,要求朱某、徐某结清剩余物业费。朱某、徐某认为,他们还有4000元的物业费现金券未使用,因此不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但物业公司认为,开发商已因房屋质量问题免除了朱某、徐某的5000元物业费,故不同意再减免4000元。双方协商未果,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800余元及违约金500余元。
开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费现金券是开发商自行设立并免费发放给业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朱某、徐某使用第一张5000元物业费现金券,实际上是开发商对其房屋质量问题的补偿,与后来获得的4000元物业费现金券性质不同。由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为关联公司,物业费的优惠活动属于双方内部约定,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同时,物业公司对同一小区其他业主持有的物业费现金券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基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也应认可朱某、徐某持有的4000元物业费现金券的效力,遂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物业费抵扣券是开发商销售楼盘时对未来准业主承诺减免物业费的权利凭证。除非有事先排除权利的约定,否则业主持有该凭证时,物业公司都应兑现承诺。本案认定物业公司阻碍业主使用物业费抵扣券属于违约行为,对于推动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三方关系的良性发展,营造和谐小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 平 侨 乡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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