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根据规定,对于存量贷款,即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2024年5月18日(含)以后发放的,已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温馨提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25年1月1日统一批量调整到最新贷款利率,借款人无需申请或进行操作,请广大借款人知悉。
查询方式
借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当前贷款利率与还款计划: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厅—个人业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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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我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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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受托银行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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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山东”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和《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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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要求,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淄博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淄博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督。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与运作。
第五条 鼓励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积极参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对积极参与的业务受托银行给予大额资金存储、差异化手续费支付标准等奖励。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自主办理或委托业务受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身份及个人信用情况,并同意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可自愿终止协议。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缴存比例在5%-24%之间,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月缴存额上限可提高至2倍。享受我市生活补贴灵活就业的青年人才,可将生活补贴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从业特点、收入方式等,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月、按季、每半年或按年协定缴存,也可灵活缴存。
第十条 每人仅可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就业情况,个人账户可在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之间进行转换。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符合条件的,给予缴存补贴。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发缴存补贴,并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利息、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本人承担,本金、利息和缴存补贴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为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劳模、高层次人才等群体的,可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依法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扣除。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购房、租房、还贷等提取政策,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自由退出,退出时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部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其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灵活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租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普通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每个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机制,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连续缴存时长等因素挂钩。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家庭直系亲属(本人及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子女配偶))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
第二十条 购房首付款提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政策执行。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提取政策和贷款额度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支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拆迁安置期间需要租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拆迁安置需补缴购房款差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二十二条 支持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升。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项目中涉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贷款偿还情况,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资金统筹管理,分类核算。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账户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和资金流动性监测,细化资金需求测算,综合研判流动性短、中、长期风险。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实时监测个贷率,必要时通过银行授信、资产证券化补充资金流动性。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增值收益存入增值收益专户管理,并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产生的呆账核销。
第二十八条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烧烤餐饮、陶瓷琉璃、齐文化文旅等淄博特色产业的;从事我市重点产业链相关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工作的;从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及其他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受托银行,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争取“积金赋能”金融服务。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资信转化为金融授信,开发“条件宽、额度高、利率低、手续简、审批快”的专属金融信贷产品,提供汽车加油满减、手机充值优惠、景区购票优惠等定制化增值服务。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联合住建等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差异化优惠政策,探索给予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租购保障性住房等支持。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参加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妇联、卫健、人社部门提供的月嫂、厨艺、保洁等专场技能培训,提高职业竞争力,扩大就业面。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参加市公积金中心联合人社部门组织的专场招聘会,获得更多就业选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原《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淄住发〔2023〕19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按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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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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