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第一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10 15:41   江西  



按照《宜春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部署,宜春市各地各部门围绕十个方面36条具体措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为提升执法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奉新县某服装厂消防出口、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备不符合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3日,奉新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奉新县某服装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等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裁量细化标准,奉新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其全部营业区域进行临时查封。

案例二:高安市某汽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高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高安市某汽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连续6个月被列为高风险企业,对其进行安全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该企业仍未在规定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高安市交通运输局对该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8日,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小区电梯发生故障,随即联系维保单位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电梯救援故障排除,维保单位未在《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时限内到达电梯救援地点进行故障排除。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6日,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铜鼓县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酒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酒店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
案例五: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对晏某春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5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与公安部门收到举报,在新庄镇口溪村篮球场附近有4辆改装的小型厢式货车用储罐储存柴油。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个人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规定,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对晏某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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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宜春应急管理局)

编辑:肖苏阁;校对:欧阳娇兰;编审:龙姣;监制:彭晓英、刘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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