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占道物料堆放,守护城市环境

文摘   2024-11-26 18:00   四川  

道路及公共场地的整洁有序是城市环境卫生的关键一环。近日,叙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区环城中路(水洞子路口)一起违规堆放物料,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有效维护城市环境与秩序。

11月21日上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环城中路水洞子路口一侧有大量石粉随意堆放,未设置安全防护及密封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宴某为图方便,擅自安排车辆将石粉卸于道路旁。石粉随风飘散,污染周边空气与地面,该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还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带来安全隐患,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宴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清理占道物料,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宴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叙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强化市容巡查监管力度。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若因装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务必前往叙永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县综合执法局审批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在堆放期间,要保障行人正常通行,并按要求设置安全围挡与警示标志,携手共创良好城市环境。

普法小贴士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七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撰稿|张議月
编辑|孔令炜
审核|潘峰

叙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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