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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法律小知识|
孕期女职工试用期“被炒”,
法院怎么判?
案件情况
小刘于2020年3月9日进入某食品包装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2020年4月11日,小刘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2020年5月16日,食品包装公司向其发送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小刘办理离职手续。小刘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仲裁前置后,小刘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包装公司就试用期考核未有明确标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刘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法院结合小刘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食品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小刘怀孕后“不能出差”“不能胜任高强度工作”有密切关联。鉴于案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食品包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考核员工时,应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并保留好员工工作表现的相关证据,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因女员工怀孕而歧视对待,以不合理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该公司并没有设立明确的考核标准,也不能充分证明小刘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期”职工是指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哺乳期为自生产之日起1年)的女职工。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期”女职工都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例如不能辞退、不能调岗降薪等。当怀孕女职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保留好与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通知等证据材料,为日后的维权行动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要了解自己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END】
来源: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编辑:黄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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